作者wjck00383 (wgk)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婚姻] 陆籍新娘不回台湾
时间Mon Dec 22 01:51:59 2008
原文恕删。
夫妻之一方未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同居时。他方仅得以民法1001条为请求权基础提起
同居之诉。惟根据民事诉讼法577条,夫妻同居之诉在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但纵使
在同居之诉获得胜诉判决,依据强制执行法128条二项之规定,夫妻同居是无法强制
执行的。目的是在为保护人性尊严,而且国家也不可能以强制力命夫妻一定要为性行
为吧。那麽在夫妻同居之诉获得胜诉有什麽用呢?用处在达到民法1052条一项五款的
绝对离婚原因「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中恶意遗弃的主观情事。
该款的恶意遗弃他方,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491号判例以为不仅须有违背同居义务
之客观事实,并须有拒绝同居之主观情事始为相当。客观事实当然就是客观上目前
夫妻处於分居的状态。但要证明有拒绝同居的主观情事,则必须先提起履行同居义务
的诉讼,获胜诉後,再不履行同居义务才构成主观上的恶意遗弃。一旦符合本条要件
那就是判决离婚的地步了。所以若你表哥想要离婚的话,可以循着上述过程办理。但
法律上强制妻子回台湾是不可能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51.107
※ 编辑: wjck00383 来自: 140.119.151.107 (12/22 01:52)
※ 编辑: wjck00383 来自: 140.119.151.107 (12/22 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