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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222728 (Smart.ET.)》之铭言: : 事实经过:我父亲与另4个兄弟姊妹分别共有一地号〈每人之持分均等〉, : 以往,其中一个大伯〈亦是共有人〉喜爱斤斤计较,与其他人关系并不好。 : 现我父亲取得3个共有人同意,愿出售该地与我父亲,我父亲遂以存证信函 : 通知我大伯,结果我大伯也要争取该地号!!! : 问题:如果其他共有人皆属意由我父亲取得,则我父亲应如何处理? : 得否对大伯意思置之不理,迳行提存属於我大伯部分的钱,就办理土地过户?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依您的叙述,该土地为五人分别共有,应有部分各为五分之一。 依土地法第34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 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 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现今已有应有部分五分之四同意出售该土地予你父亲。依上述规定,可为有效的处分 (移转登记土地於您父亲名下)。而本案例之争点在於,您大伯(共有人之一)是否得主张 土地法第34条之一第四项之优先承买权? 按该条项之共有人优先承买权,目的在於简化、甚至消灭共有关系。 共有人互相买卖应有部分,本身即为简化共有关系,应无该条项之适用 此可参照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号判例。 综上所述,依法您父亲可受移转登记取得所有权,且大伯并无优先承买权 可迳行提存大伯应得之价金,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惟应注意,大伯基於民法之规定,仍有请求分割共有物之权 移转登记之动作宜快不宜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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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88.102
1F:推 ping2001:出卖的是土地之全部亦或仅系土地之应有部份?二者似不同 12/1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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