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ver2 (金大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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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公司被告,挂名董事的责任?
时间Sun Dec 7 01:14:33 2008
我摘录重点部份,有兴趣可以去司法院网站找判决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90年度重诉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961213
本件被告庚○○虽为被告鸿固营造公司登记之董事长,
但如前述,该公司之事务等实际上既均由地○○负责,
以原告复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庚○○上有何实际参与并决
定系争建物之施工状况等事务之情况,尚难认被告庚○
○就系争建物之施工疏失亦须负过失责任。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93年度重诉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950920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公司负责
人、法人代表人侵权行为责任,其成立前提要件须该行为人
系执行职务、公司业务有违反法令或其他注意义务而致他人
受有损害方为该当。
被告丙○○已否认其有亲自参与被告华略公司业务之执行,
被告戊○○虽未到场争执,但原告迄今均未就其二人所执行
业务具体行为详为主张,更未就其二人在业务遂行过程中有
何故意背於善良风俗之行为、有无伪造前开请款单及合约书
之情事善尽其举证责任,其徒泛以被告丙○○、戊○○分别
为被告华略公司之董事长、总经理,即谓其二人应与被告华
略公司负侵权行为连带损害赔偿之责,要不足采。是以,原
告主张被告丙○○、戊○○应负公司负责人、法人代表人侵
权行为责任,亦属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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