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gso (我爱你,你爱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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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王永庆的遗产分配问题
时间Sat Nov 29 14:58:09 2008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subject/scv020.pdf
这里有很详细的法律演进
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後财产,扣除婚姻关系
存续中所负债务後,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因继承或其他无
偿取得之财产,及慰抚金不在此限。被继承人死亡时,生存之配偶依前揭民法规定行使剩
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性质为债权请求权,请求权价值於核课遗产税时,准自遗产总额
中扣除。
这也是为什麽上次英业达那个为什麽省遗产税的原因
喔.对了,关於释字620号解释所衍生之规定
,除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者外,凡夫妻於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
而於联合(法定)财产关系消灭时现存之原有财产,并不区分此类财产取得於74年6月4日
之前或同年月5日之後,均属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之计算范围。
上开解释公布後,始申请扣除民法第1030条之1之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之遗产税案件
,其经查明得列报该项扣除额者,有关剩余财产之计算范围,适用该解释办理。
至於95年12月5日以前已申请该项扣除额之案件,参照司法院释字第177号及188号解释,
其处理原则如下:
(一)至95年12月5日止,该项扣除额业经稽徵机关为处分且已确定者,除当事人据以声请
大法官解释之案件外,不再变更。
(二)至95年12月5日止,该项扣除额稽徵机关尚未完成处分或已完成处分惟尚未确定,其
经查明得列报该项扣除额者:
1、尚未完成处分之案件:自95年12月6日起,适用释字第620号解释办理。
2、已完成处分惟尚未确定之案件:该项扣除额於95年12月5日以前已系属行政救济或更正
程序中,或於95年12月6日以後,於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救济或更正者,原则上固有释
字第620号解释之适用,惟适用该号解释核算之扣除额如反不利於当事人时,就行政救
济案件而言,基於行政救济不得为更不利於当事人之处分,该项扣除额应不再变更,
至於更正案件,除当事人出具书面切结书自愿按较少之扣除额办理外,该项已核定之
扣除额亦不再变更。
(三)当事人据以声请大法官解释之该案件,於620号解释公布後,应据该解释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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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61.212
※ 编辑: tagso 来自: 61.229.61.212 (11/29 15:41)
1F:推 KINGTIGERX:希望明年不会考这样的(新旧法)QQ 11/29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