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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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调解後想反悔可以吗?
时间Fri Nov 28 23:06:40 2008
※ 引述《liban (好烦)》之铭言:
: 目前情况:已经开过调解会,而且已经调解成立,内容为双方各自负担自己的损失
针对你目前状况做回答 由於你没有说是哪种调解
但是我依照小车祸比较常见的由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调解之案件回答你
如果你是法官有到场的那种的调解 没有以下法条适用
乡镇市调解条例
第 27 条
调解经法院核定後,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
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经法院核定之刑
事调解,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者,其调
解书得为执行名义。
这条的意思就是,那张调解书相当於民刑事确定判决的效力
无论是民事刑事你都不可以再兴讼
不过也是有救济程序
同法第 29 条
因当事人声请而成立之民事调解,经法院核定後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者
,当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调解无效或撤销调解之诉。
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调解,经核定後,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者,当事
人得请求续行诉讼程序。
前二项规定,当事人应於法院核定之调解书送达後三十日内为之。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二条及强制执行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於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准用之。
不过如果你要靠这条救济的话 可能要有相当充分的理由,
比如说调解的成立是经过诈欺或是胁迫之类的...
或者是你可以研究一下调解的成立合不合法,有没有合乎乡镇市调解条例的规定
以下几点给你一个方向,我没细看:
1.帮你们调解的委员,有没有第4条、第5条禁止为调解委员的状况
2.当天有几个调解委员出席(第七条规定要三个以上,除非双方同意由一人进行调解)
3.是不是依照第13条,具有管辖权
4.有没有依照第25条、26条规定送达或报知
5.你们能不能依照第16条规定声请回避
(可以主张你们调解结束才知道对方跟调解委员关系)
如果有以上状况(或你有找到其他的违背法令状况),都会有机会可以依第29条的规定
经法院核定後提起撤销调解之诉(或是法院依职权宣告之),不过请注意除斥期间只有
三十天,超过以後应该就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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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6.50
1F:推 liban:没错 是乡镇市调解委员会 11/29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