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ver2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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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认罪协商?检察官上诉???
时间Thu Nov 13 02:27:35 2008
※ 引述《armilus (面具下的只是寂寞旅人)》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请参考16473篇
: 法官要我签认罪协商,我签了!那时也有一位检察官在
: 後来是被判4个月可易科!
: 後来又收到检察官上诉通知!觉得我被判4个月太轻
: 觉得我应该更重 就是她求我一年的检察官
: 被告以一行为同时触犯上开两罪名(刑法30条第一项,第339条第一项之诈欺取财罪
: 之帮助犯),为同种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
这边有点怪..30是帮助犯,339是诈欺取财,合起来是诈欺取财的帮助犯,
那另一个罪是什麽?你可以再看一下上诉通知书怎麽写的吗?
: 原审就被告所犯2罪.漏未论处想像竞合犯。适用法律尚有误。为此,请撤销原判决
: ,另为适当之判决。
: 二,爰依刑事诉讼法第344条第一项,第361条提起上诉,谋求救济。
依刑事诉讼法第455-10条第1项规定:
依本编所为之科刑判决,不得上诉。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条之四第一项第一
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协商判决违反同
条第二项之规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诉讼法第455-4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为协商判决:
一、有前条第二项之撤销合意或撤回协商声请者。
二、被告协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协商之合意显有不当或显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所定得以声请协商判决者。
五、法院认定之事实显与协商合意之事实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实者。
七、法院认应谕知免刑或免诉、不受理者。
除有前项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应不经言词辩论,於协商合意范围内为
判决。法院为协商判决所科之刑,以宣告缓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罚金为限。
换言之,检察官要再上诉,依你的情形可能是有第6款
"被告有其他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实者。"
所以请你再看一遍上诉通知书,到底你另外一个罪名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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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20.126
1F:推 JackeyChen:原PO好像是用不同ID PO同样的问题 @@ 11/13 09:00
2F:推 depravity:同样的id也po过 11/13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