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这种情况我算诈欺共犯吗?
时间Wed Nov 5 23:27:32 2008
※ 引述《fairybaby (精灵北鼻)》之铭言:
: 大家好,我对这个case及上面两位网友的意见还蛮好奇的..
: 这样真的算是「共犯」吗?
: 下面提出个人看法,还请不吝指教!
: 1.想请问depravity. 您似乎认定原PO是"伪造文书和诈欺雅虎站方的共同正犯"
: 您可以说清楚原PO触犯的分别是刑法的哪几条吗?
: 伪造文书 -> 刑法第15章伪造文书印文罪210~220的哪一条?
: 诈欺雅虎站方 -> 这是哪一条? =.=
: 2.a386036您似乎认定原PO为此案的诈欺罪共犯.
: 广义的「共犯」包含「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 a.原PO的情形从这里看来应该并不吻合普通诈欺罪「共同正犯」与「教唆犯」的构成要件
: (应该也不至於构成常业诈欺罪)
: b.而「帮助犯」的部分,依刑法第30条: 帮助他人犯罪者为从犯. 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
: 亦同.
: 参照30年上字1781号判例「刑法上之从犯,系指仅以帮助之意思,对於正犯资以
: 助力,而未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者而言,如就构成犯罪事实之一部,已参与实施
: ,即属共同正犯」,另25年上字2253号又云:「现行刑法关於正犯、从犯之区别,
: 本院所采见解,系以其主观之犯意及客观之犯行为标准,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
: ,无论其所参与者是否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皆为正犯,其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参与
: 犯罪,其所参与者,苟系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亦为正犯,必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参
: 与犯罪,其所参与者又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始为从犯」。
: 从文义上看起来似乎是要有"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才能算是从犯
: 而原PO在出借信用卡卡号给卖家时,卖家评价"优良",看起来似乎没有诈欺的意图.
: 想请问a386036会认为原PO为诈欺共犯的原因为?
: 以上仅为个人解读,有错请指正 谢谢各位
1)共犯需有意思联络,行为分担
如果原PO与真正诈欺行为人并无意思联络(假设一)
如果原PO把信用卡号借予他人注册,并不知他人将从事诈欺行为(假设二)
那麽,原PO恐怕先得解释真有这麽一个人,否则原PO将不会是共
犯,将是正犯。
当然,检察官基於发现真实,对於原PO所抗辩事由,应合理探究事实
,只是如果原PO的说法是,他完全没有对方的个人资料,联络方式。
对於信任帐号为真实有效帐号,且买卖要约意思表示未有怀疑,
因而遭受诈欺而受有财物损失的被害人,其权益恐怕仍得原PO负
责。
检座何必麻烦,叫原PO证明真有其人即可,但原PO证明不了自己
受欺骗事实,即使证明了,出借信用卡号予人注册帐号,是否可
预见注册人会不会发生收了钱却不出货,使网友误信其帐号有效
而完成交易(诈欺)?
原PO能否预见其发生?
原PO是否能预见发生诈欺结果?
原PO因自己出借信用卡号予人,致发生帐号注册人诈欺一事,
有无防止义务?
以上的问号,答案若有一者是肯定,原PO就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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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231.18.167
1F:推 fairybaby:感谢h大的解释! 终於有专业的出来解说了~ :) 11/05 23:36
2F:→ fairybaby:(虽然是在原文删除後...) 11/05 23:36
3F:推 hiturtle:借一下这篇.我上一个问题.卖银行帐号和卖信用卡卡号的人 11/05 23:57
4F:→ hiturtle:二者犯的法其实几乎都一样.而且都负百分百的民事赔偿责任 11/05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