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ivanilla (Lost in Paradise)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租赁] 土地使用方法与口头约定不同
时间Tue Oct 14 21:03:22 2008
我整理一下争点:
新地主有那块地的四分之三
另外四分之一为你们的
当初口头约定仅供通行之用,而另订定契约永久租赁与他人,每月租金一千
如同上述,可行之方式:
一、先咬着并无同意准予盖地上物,如无同意盖地上物,租赁契约最长为20年
(民449 I参照),如有同意租用基地盖房屋就无20年之限制。
先处理完契约时效为20年!
二、契约上仅写租用基地盖地上物? 此时可以要求对方举证当初和意盖的为房屋
先去查那块地的地上权有没有被登记,口头约定如双方合意亦生效力!
仅事後举证之责也,这点要先注意。
三、如果走契约程序,你可以主张对方违反民法第438条违反租赁契约所约定使用
、收益之方法,依同条第二项解除契约,麻烦快发存证信函,表明有合法解约之
催告!
四、如契约解约後,可依民法第455要求返环租赁物,并依照民法第259条回覆
原状,要求他拆除地上物。如另有受损害可依260条请求赔偿,惟时效两年。
五、催告的原因在於,租赁契约解除後,你可以另外要求对方拆屋还地,如解约後房
屋仍继续使用,另可请求类似於租金之不当得利金额返环。
大致上应该这样走,不太确定当初契约怎麽订,如果当初契约是写租用基地盖房屋,
就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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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7.240.146
※ 编辑: minivanilla 来自: 118.167.240.146 (10/14 21:05)
※ 编辑: minivanilla 来自: 118.167.240.146 (10/14 21:10)
1F:推 nokaze:契约上是:本土地系供住家之用。 10/14 21:17
2F:→ nokaze:但还有另一条: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之使用。 10/14 21:18
一、如果是写『本土地系供住家之用。』就要探究是盖房屋还是如何,这部分可以抗辩
当初口头约定仅供通行盖围墙之用,承租人口头约定仅供道路通行之用,事後以书
面契约订明『本土地系供住家之用。』,仅只通行之用途,而非建筑房屋,无民法
449III之适用!强调契约时效仅有20年!
二、契约上订定『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之使用。』之条款无效,承租人违反租赁契约所
约定使用收益之方法,就使得出租人有解约之事由,如不得干涉纵其违反所约定
之方式实属违背法律,该条款因违背民法438条之规定,依照民法第71条规
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系属无效之约定,此部分合先叙明!
三、这件case应该要上法院处理,变成举证之问题,口头约定双方合意仍有效,
惟举证部分就较为困难,比较可以建议的方面为,如果当初双方约定出租土地供
盖房屋之用,租金收取一千元与正常社会使用收益土地方式显不相当,因当初约
定仅供盖围墙且容许通行之用,才予以出租土地供其以每月一千元之方式出租!
其二之抗辩,如法院审判认为出租土地供建筑房屋使用,可要求法院提高租金,
因租金过低显不相当於附近市价。
仅供参考,如果错误,请前辈校正。
※ 编辑: minivanilla 来自: 118.167.240.146 (10/14 21:46)
做补充:剩下那块地如果登记为地益权就可以拿回土地 如果是地上权
就只能主张情势变更原则 要求增加租金
※ 编辑: minivanilla 来自: 118.167.241.246 (10/15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