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封印ptt念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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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解雇的理由
时间Thu Oct 2 00:24:57 2008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铭言:
: 劳基法中有一条不适任可以不必给预告期,亦不必付资遣费
: 当然不是要你恶意去构陷他人
: 只是经常性的迟到、早退,我想很明显的已经让公司或他本身
: 的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这是其一。
: 但把产品做坏,是否能归於员工疏失?或是零件本身有瑕疵,如
: 果你用这为不适任理由,那麽在他人把产品做坏时,你的处置是
: 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显有不公平之处。
这边解释一下,雇主终止劳动契约的权利,按照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只有下列几种情况:
1.第11条(资遣) 2. 第12条(开除) 3.第54条(强制退休) 4.双方合议终止劳动契约
先说明3.强制退休条件比较严苛,所以争议比较少.
4.双方合议终止劳动契约,前提是双方要合议,也因合议所以争议也少.
比较具有争议性的是1.资遣 跟 2.开除 :
第 11 条 (雇主须预告始得终止劳动契约情形)-------我所指的资遣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 12 条 (雇主无须预告即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我所指的开除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对於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从上述两个条文来看啦,资遣系因公司营运或认定适不适任关系终止契约.
开除系因劳工有重大过失在前,导致公司才予以开除.
原PO所提到的经常性迟到或早退,是不是系属违反工作规则且情节重大者,
这点要作事实认定,此部分我常说要构成方式会比较类似学校校规处分学生,
1. 少少的迟到或早退其实并不足以构成退学,因为一般学校也不会因此退学.
2. 但是经常性的迟到或早退是否构成退学,仍要视为学校是否历经多次处分,
而多次处分後是否构成退学之事由.
所以即便公司认为该员工经常性迟到或早退,造成公司困扰,
亦是违反工作规则且情节重大,端视是否有足够的资料佐证.
: ※ 引述《RAVAGE971 (芭乐)》之铭言:
: : 事实经过:
: : 若员工有经常性的迟到或早退,或者很离谱的迟到,
: : 还有对上司说话的态度很差、做错事情(ex:把产品做坏了)造成公司损失
: : 问题:
: : 员工是正职的,大概一年左右,并未签约说要做几年
: : 若要将其解雇,有适用的法源依据吗?
: : 另外,需要付遣散费吗?
: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题外话,经常性迟到或早退,的确不是一个好员工的行为,
对上司讲话态度很差及做错事情亦不是好员工的行为,
比较那闷的是公司干嘛雇用可能不是好员工长达一年之久?? 这有点妙~~~~
此外,需不需要给付资遣费端视公司是用劳动基准法第11条跟第12条为终止事由而定,
不过引用第12条常常会引起劳资争议啦,劳工不爽还是会去劳工局申诉就是了.
以上为个人意见,有错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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