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封印ptt念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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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值班补假不补薪
时间Wed Oct 1 23:48:21 2008
※ 引述《billypi (阿一辜,依给摩呀?)》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当初进旅游公司的时候没签契约,公司该给的福利都有给:三节奖金、劳健保、年终奖金
: (2007年底刚进公司也无法拿年终0rz)
: 公司依照劳基法 8hrs/day(08:30~12:30&14:00~18:00)上班
: 并且中午休息 1.5hrs (12:30~14:00)
这是每日正常工作八小时,符合劳动基准法工作时间.
: 周一~五下班後还有不定时的值班两小时:不给薪水。
有时候会有加班执勤两小时,要分成两个层面看:
1.依照劳动基准法24条规定(加班费)
原则上一般情况,就是延长工时要给加班费.
2.另按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9年9月21日台劳动二字第22155号函
内容约略为如有延长劳工工作时间之事实,应发给延长长工作时间之工资,
惟劳工如同意选择补休而放弃领取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亦无不可,
并非法律所禁止,所以补休也是OK,
: 每月两个假日值班:只给补假并规定三个月内休完。
: 今天发生了一点问题,想请大家给个意见。
: 因为同事规划好假期,审假的最大主管也已经核准,
: 结果今天人资查到同事的假别中有超过三个月未请的值班假,马上退假。
: 由於我自己也还有三个超过三个月未请的值班假,现在的情况变成我的假也不能请!
: 假不能请,薪水也不给,等於做白工。
公司禁止员工休超过三个月的未请值班假,这会有违反劳动基准法之虞.
: 问题:
: 今天第一次认真的看了劳基法。
: 请教1、当初未签契约,我与公司之间的劳资方关系是否存在?
劳动契约系属民法上契约之一种,契约不以书面为生效要件,口头约定亦可存在.
: 2、不定时值班两小时,是否必须依照第24条给予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1/3以上?
原则上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应该给予加班费或补休择一补偿劳工,
如果是加班费当然就要按劳动基准法24条规定给予每小时工资加给1/3.
: 3、公司是否有权力订定值班假必须三个月内休完?劳基法并无此规定。
这回归到劳工权益问题,公司这样做可能会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4条之规定,
因为问题就在有加班事实却没有给加班费或补休,这点可能违反法令规定.
: 4、公司不再给补假,亦不补薪,触犯劳基法哪一条规定?我找不到。
这点跟第三个问题相同,如前所述. 触犯劳动基准法第24条.
: 以上,烦请先进解答。
: 先感谢大家帮忙解惑及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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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44.82
1F:推 depravity:s大问个问题,如果两周的晚上只值班两次两小时可以看作 10/02 00:03
2F:→ depravity:是两周84小时法定工时当中的4小时是弹性调配吗? 10/02 00:04
d大所提及的问题,运用弹性调配工作时间的话,必须要用到第30条(双周变形工时)
第30条之1(四周变形工时)
来作为弹性分配那4小时之工时依据,但是变形工时有限定适用特定行业,
(变形工时仅为适用特定行业,并非所有行业都可以适用)
而且必须要将值班时间固定化:
1.建立轮值之制度(不可以随意要求劳工加班 = 固定化工时 = 非不定时加班)
代表要与劳工约定好双周工时为84小时後,说明弹性调配的4小时为轮班,
每周要轮值,当然可以纳入工时中.
2.如果有超出84工时之情况
那还是要按照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给加班费.
这个制度之建立,对於未来新进人员可以於面试或是录用的时候约定好即可,
即无损及劳工权益的问题.
只是针对目前的现职人员,这些员工原本是双周工时80工时之劳动条件的情况下,
如果此时要求其更动为双周工时84小时,即为一种劳动条件之不利变更,
必须取得劳工同意後才可以更动,在劳工同意前,还是必须依循先前之制度.
※ 编辑: sunhappy 来自: 59.112.44.82 (10/02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