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车在有管理员之停车场遭窃
时间Tue Sep 30 11:58:11 2008
原文的推文中有先进提到,
应该先论究原PO与停车场间所成立之契约关系,
究竟为租赁契约或是寄托契约关系,应属的论.
停车场所揭示不负保管责任反而为其次(而且也可能有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的问题).
在下对此案例未有深入研究,
爰提供最高法院判决乙则,以供参考.
该件判决原则上是将双方间的契约关系定性为租赁契约,
出租人因此而不负保管责任.
在下建议原PO可从两处着手,
一是就该件最高法院判决,整理认定为租赁契约之依据,
然後就本案反推涵摄,主张其为寄托契约.
(例如有无栅栏问题)
二则是就不负保管责任的约定,
可主张其为定型化契约且有减轻一方责任之显失公平事由,
因此应为无效.
此外,由於类似案件标的金额应不足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可搜寻地方法院以及高等法院对於类似案件之看法.
以下提供该件最高法院判决供参:
最高法院 裁判书 -- 民事类
【裁判字号】88,台上,315
【裁判日期】880212
【裁判案由】损害赔偿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号
上 诉 人 盛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陈清益
送达.
被 上诉 人 甲○○
右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上诉人对於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湾高等
法院第二审判决(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七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
主 文
上诉驳回。
第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理 由
本件上诉人主张: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陈清益,於民国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将伊所
有车号GE6996号之BMW 型号 D35iL 3500C.C汽车乙辆,停放於桃园县桃园市○○路○
段七号,被上诉人所开设之景皇花市店舖前,交付被上诉人保管,被上诉人并收受新
台币(下同)一百元之保管费。迨陈清益参加扶轮社年会闭幕後返回,被上诉人竟称
该车遭窃,经伊报警协寻,迄未寻获。系争汽车被窃,系因被上诉人未尽注意义务所
致,伊多次要求被上诉人以汽车折旧价八十九万元赔偿,均不获置理等情。爰依民法
第五百九十七条寄托之法律关系及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求为命被上诉
人给付伊八十九万元及加计法定迟延利息之判决。
被上诉人则以:伊所收受之一百元仅是停车位费用,非保管费,此於上诉人停放汽车
时,伊即已言明。伊并未保管上诉人之车钥匙,亦未出具任何收据予上诉人。此外,
伊提供之停车位空地未设有控制车辆进出之设施,现场并竖有「停车位一律一百元,
只供车位,不负保管责任」之标示等语,资为抗辩。
原审依审理之结果,以:陈清益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将上诉人所有系争车辆,
停放於被上诉人所开设之景皇花市店舖前,并交付一百元与被上诉人,该汽车於停放
中被窃等事实,业据上诉人提出桃园县警察局车辆协寻证明单、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
为证(一审卷六、七页),复为被上诉人所不争,固堪信为真实。惟称寄托者,为当
事人之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民法第五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定有
明文。本件上诉人主张其法定代理人陈清益将系争汽车,交付被上诉人保管,则依其
主张,与被上诉人有契约关系者,系陈清益个人,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间并无寄托
契约存在,上诉人依寄托契约请求,显属无据。纵令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陈清益与被
上诉人间所缔结契约之效力可及於上诉人,惟上诉人就该契约为寄托契约之事实,并
未举证以实其说。且上诉人自承陈清益於上揭时、地,将系争汽车停放後,即自行将
车门锁上,并未交付汽车钥匙或其他证件,使被上诉人代为保管汽车,亦未获得被上
诉人开具任何保管条或收据,作为承诺代为保管汽车之证明,且停放时间达七小时之
久等情。足见两造间无汽车之交付保管情事,难认有寄托契约之存在。再参以被上诉
人所提供停车位空地,确未设有栅栏等物控制车辆进出,上诉人以自己保管之钥匙,
无须通知被上诉人或经被上诉人同意,即可随意将车开走,益见两造间并无寄托契约
之订立。被上诉人自无保管之义务,其对系争汽车之失窃,并无可归责。上诉人请求
被上诉人给付八十九万元及法定迟延利息,洵属无据,不应准许。爰维持第一审所为
上诉人败诉之判决,驳回其上诉,经核於法并无违背。上诉论旨,就原审取舍证据、
认定事实之职权行使,及其余赘述之理由,指摘原判决不当,求予废弃,非有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无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
项、第七十八条,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八十八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审判长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刘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刘 福 声
法官 陈 国 祯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官
中 华 民 国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 引述《seabluebe (阿蔡端小菜)》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9/25日晚间10点40分左右,我将机车停在平时会停的停车场
: 然後搭车返乡
: 今日(9/29)晚间8点我去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
: 在找过几次确定我的车真的不在停车场内,我找管理员帮我一起找。
: 後来他确定我的车不见了,请我去报案。
: 但我爸妈说要一起去,所以我等他们来。
: 我爸问管理局状况,这时管理员才说昨天(9/28)在交接班时
: 有机车闯出停车场,但不确定是不是我的
: 他今晚也无法调出监视器所录下之画面(仅有门口有监视器,其他地方则无)
: 於辖区派出所报案後,一起到现场去勘察,然後回派出所做笔录。
: 然後拿报案三联单。
: ---------------------题外话----------------------------------------
: 题外话,员警也觉得不可思议,没听过车在有管理员的停车场被偷。
: 因为车站附近有很多车都停在公有停车格里,那里有各式各样的车可以偷。
: 怎麽会挑一个有人管理的地方偷呢?(难道是挑战自己吗?)
: 问题:
: 一、停车场写「2.本车位仅提供停车位置,不负保管之责任。」
: 「3.机车以外其他物品若有遗失,一概不负责。」
: 这样我可以跟店家求偿吗?
: (以下为小抱怨) 我的车平常也只是拿来上下学用,现在没有车,上课就要用走的
: 但我的租屋处离学校有一段距离,朋友又刚好发生车祸没办法来
: 载我上下课。
: AM 2:25 小补充,若以上面第三条之文意「『机车以外』其他物品若有遗失,一概
: 不负责。」也就是说,还是可以解释成「机车本身」遗失,店家
: 有责任之空间是可以讨论罗?
: 二、若与对方赔偿问题谈不拢,可能会提出民事诉讼,问题是该以哪条为请求权基础?
: §184?(但感觉怪怪的) 还是 §188?(感觉也很奇怪)
: 主要论对方过失的点是在於,交接班时,不应只是点清财务,为窃贼大开方便之门。
: 若他们站在平时所站的位置,对方要硬闯是不可能的。就算要应闯,也很好阻止。
: §对於法条之引用,如有错误,感谢各位前辈之指正。若有观念错误之部分,也感谢
: 各位前辈之指导。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0.248.16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