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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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若有款项未按时给付,收款人可否要求利 …
时间Tue Sep 30 11:30:37 2008
引用三个条文提供原PO参考:
民法第229条第1项
给付有确定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
民法第233条第1项
迟延之债务,以支付金钱为标的者,债权人得请求依法定利率计算之迟延利息。
但约定利率较高者,仍从其约定利率。
民法第203条
应付利息之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亦无法律可据者,周年利率为百分之五。
承上,既然双方业已约定确定期限,
债务人理应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
至於迟延责任则应给付"迟延利息",并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计之。
以上管见若有遗误错漏,还请各位先进不吝指正.
※ 引述《senjor (哞哞)》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契约若明订
: 乙方应於九月十五日前给付新台币两万元整予甲方
: 问题:
: 若这笔金额是属於租金或者其他买卖相关之给付款
: 契约上也没打明迟缴需给付利息
: 而我没有准时缴纳,甲方有权利要求我按迟缴日给付利息吗?
: 如果真的要缴,那有法定的算法吗?
: 还是说对方要怎麽算利息我就让他怎麽算 @@||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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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0.248.162.154
1F:推 senjor:感谢大大的指教... @@ 09/30 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