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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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网路像簿蒐录明星照片 有无侵害他人着作
时间Wed Sep 24 01:44:57 2008
◎针对前文涉及的「重制网路明星照片,是否会侵害原拍摄者之着作权」的讨论,再补
充以下一则重要实务见解。
在下面判决要旨里,最高法院很清楚地阐释了「摄影着作」赋予其「原创性」时,应
该考虑到的标准。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424号刑事判决
案 由: 违反着作权法
裁判日期: 民国 92 年 03 月 20 日
资料来源: 司法院
相关法条: 着作权法 第 87 条 ( 90.11.12 版 )
要 旨: 摄影着作固属着作权法之着作,然着作权法之精神,在於保护具「原创性」
之着作,故摄影着作,应系由「主题之选择」、「光影之处理」、「修饰」
、「组合」或其他艺术上之赋形方法,以摄影机产生之着作,始受保护。通
常一般以摄影机对实物拍摄之照片,尚难认系着作权法所指着作。本件告诉
人之「气球布置场所」三帧照片,仅系对其布置场景以一般之照相机如实拍
摄,并非以思想或感情等一定之固定影像加以表现,且未对被摄之对象、构
图、角度、光线、速度等有所选择或调整,乃属一般单纯之摄影,并不具原
创性,实非着作权法保护之对象,被告虽重制之,亦难以上开罪名相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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