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封印ptt念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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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关於打工的小问题
时间Mon Sep 15 21:23:28 2008
※ 引述《qqgat (sssss)》之铭言:
: ※ 引述《qqgat (sssss)》之铭言:
: : 劳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 : 劳工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但实行轮班制或其工作有连续性或紧急
: : 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
: 不好意思补充一下
: 本人是做饮料店
: 饮料店通常有站pos的人
: 某天老板就跟我们讲 每4个小时 要有休息时间半小时(本人一天班7小时 7-0.5=6.5)
: 本人:一定要休息时间吗??
: 老板:劳基法规定(丢出一张 劳基法的规定)
: 老板:"没客人的时候 你们站着的时候就算休息了"
: 请问这样合理吗
: 如果说 可以到後面 坐着 或是去吃个饭我就另当别论
: 但是老板的休息时间定义 好像不合理!?
从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来看,规范每工作四小时要给予三十分钟休息时间,
但是针对休息时间的定义,此段休息时间内,雇主对劳工并无指挥监督权之情况,
就个人见解,无指挥监督权就是并不拘束劳工情况下,劳工可自由活动,
对照回来原po的情况,雇主认定站着等顾客上门就是休息时间,
但是在站着等客户上门时,雇主其实就下指令要求劳工站着&等待客户上门光顾的命令,
此段时间并非为休息时间,若是真属於休息时间的话,
那劳工躲到後面休息或甚至躺着等客户光临..等行为皆不拘束下,才算是真正休息,
要不然只能说是雇主下了一个待命的指示.
我个人见解是站着等客户上门仍属於工作时间,如果雇主执着如此违法,
可向当地所管辖的劳动检查机关申诉"雇主未给予薪水或加班费"之违法事项检举,
并向劳动检查机关说明雇主认定此型态为工作时间,请劳动检查员去检查,
如果检查员亦认为公司违法的话,劳工局就会裁罚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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