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网路像簿蒐录明星照片,有无侵害他人着作权?
时间Mon Sep 8 13:14:12 2008
■设案例事实为:
某甲在无名小站上申请有像簿空间,今於网路上发现某仰慕女明星「一张
普通照」乙张,乃将该照片利用「滑鼠右键另存图片方式」,先存入自己
电脑档案,嗣再将该照片登载於网路像簿空间,该照片并未设定阅览密码,
故为某乙浏览网站时发现。某乙乃於某甲网志上留言,声明该照片乃其「
独家拍摄」,某甲未经其同意,擅自利用网路重制该照片,拟对某甲提出
「侵害着作权」之控告。
◎某甲求助提问;自己将上述女明星照片蒐录於电脑档案,并登载於网路像
簿的行为,有无侵害某乙的着作财产权?
★简单回覆如下:
一、关於上述某甲与某乙着作财产权争执之厘清,不妨从以下问题切入讨论:
当初某乙拍摄女明星这张照片的目的?某甲在无名像簿上蒐录这张照片
的目的?这张照片的市场商业价值为何?这张照片是否在其拍摄内容或
拍摄技术上,可表现出其他的特殊价值?
二、这些问题也涉及到,是不是如某甲所说「只是张女明星的普通照片」?
另外,某乙除了必须先举证「这张照片是他所拍摄」这点,还应该具
体主张「这张照片在摄影创作上,具有可排除其他人,包括某乙合理使
用之重要或特殊意义」。否则像某乙这样的控告者,似乎也有利用粉丝
对明星崇拜心理,及网路容易沦为动辄侵害着作权之媒介,牟取不当利
益之嫌。当然,已经具备侵害着作权「外观」的某甲,则应该要具体主
张(讲清楚、合理解释)并举证「自己蒐录这张照片的行为,只是一个
不带有任何『商业营利目的』在内、单纯偶像崇拜行为下,对该张照片
的合理使用行为」。
三、以上的讨论,是我们在决定赋予着作权保护之同时,也应该一并兼顾考
虑到的。在现行着作权法之制度运作上,或者精致化各类着作「原创性」
之认定标准,或者更精致化着作权法第65条「合理使用」标准之讨论,都
有助於「正面提升」现行着作权制度的良善运作,在保护着作权的同时,
不致使着作权动辄沦为打手,甚至根本就是「权利滥用」的敛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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