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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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已经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肯给清偿证明及撤销
时间Sun Sep 7 02:29:50 2008
※ 引述《bushman (weery)》之铭言:
: ※ 引述《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之铭言:
: 小弟对於撰写「民事声请状」这部份有点疑虑,
: 如果执行名义是「保全程序」,可主张「已清偿债务」,
: 但须先写「民事声请状」,声请撤销保全程序的「民事裁定」
: 等确定後,再以民事裁定+确定证明书,声请撤销强制执行
: 如果是其他执行名义,似仅能由债权人主动撤销or由债务人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
再回覆b大一下我的想法:
本案是终局强制执行,所以执行名义不是假扣押裁定,这点从原po的描述应当可
以推论出来。
要债务人撰写上述声请状并检附清偿证据的目的,是提醒「执行法院」本件执行
程序应该已经要结案了,因为债务人已经清偿完毕了。
这时候,书记官是可以直接联络债权人,确认「债务人就本件执行名义范围内之
债权,是否已经清偿完毕」的事实。在书记官说明下,如果债权人也没有意见,
则或者债权人自己可以具状撤销本案强制执行,或者两造可以前往书记官处制作
「和解笔录」结案。
因此,先递上述声请状的的弹性作法,是让债务人能够不需要直接就提起「债务人
异议之诉」。
另外,声请撤销「假扣押裁定」的时间也较为冗长,因为受理的法院不是执行处,
而是另外的民事庭,这时它可能还要去向执行处调卷。所以,除非真得没其他弹性
或较简捷的办法了,不一定非得这麽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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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195.217
1F:推 bushman:原PO身富实务经验,受教了,不过单就书状的标题而言 09/07 09:42
2F:推 bushman:似乎以「声明异议状」or「陈报状」更为适当 09/07 09:44
3F:推 bushman:用声请状为题,似易造成收件单位的困扰 (到底要不要收费?) 09/07 09:49
4F:→ Rechtsanwalt:收状处都有书记官,不会因为「状名」产生收费困扰:) 09/07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