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fent (只讨论抽象,不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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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肇事逃逸...
时间Sat Sep 6 23:00:02 2008
※ 引述《Jasy (沉淀)》之铭言:
: 有关刑法185-4条肇事逃逸罪之争议,最高法院已有具体看法,在此附上供参考:
: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96年度上诉字第4160号)
: 又按刑法第185条之4之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逃逸罪成立,只以行为人有驾驶
: 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之事实为已足,至行为人对於肇事行为有否过失,则
: 非所问,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270、第6514号、92年度台上字第6541号、93年度台上
: 字第5599号判决意旨可资参照,再按该罪所保护之法益非仅为个人之生命、身体安全,尚
: 为促使驾驶人於肇事後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以减少死伤,侧重社会公共安全之维护,最
: 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585号判决意旨亦可资参照。从而,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
: 伤,行为人对於肇事行为纵无过失,苟已逃逸,亦应课以肇事逃逸之责,况本件被告应负
: 业务过失致死之责任,业据本院认定如上,故本件事证明确,被告肇事逃逸之犯行明确,
: 自应依法论科。
固然是目前法院多数见解,但反对说亦有值得参考价值:
91台上1124号判决:行为非出於故意或过失者,不罚。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
为限,刑法第十二条定有明文。故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
而逃逸罪,行为人之驾车肇事致人死伤虽非出於故意,但仍须知悉肇事致人死伤之事实,
犹予逃逸,始足当之。若行为人不知其已肇事并致人死伤,纵然逃逸,亦与本罪之构成要
件不合。
判决也很有道理,将之理解成主观构成要件,也没有很明显的错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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