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bit1024 (五子棋怎一直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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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救护车强迫集诊
时间Wed Sep 3 15:19:02 2008
※ 引述《k020238 (上帝的座骑)》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这件事情发生在上个礼拜
: 我外婆在家里跌倒,因为外婆家在4f
: 他无法自行或由外公搀扶下楼,所以打了电话给119
: 119此时派救护车来到,用担架送外婆下楼
: 此时外公要求救护人员把外婆送去马偕医院
: [因为外婆都去那边看病,有完整病例]
: 但救护人员却说要送去新光医院,他的理由是比较近
: 而事实上,要是从我外婆家算,两家医院距离相差不远
: 救护车是他开的,外公也没办法,只好由他去
: 到了新光後,外公要求转至马偕
: 但救护车上的医护人员却要求外公要挂急诊
: 他的理由是这样他才可以跟上面报告有出这趟勤务
: 就这样,外公被半强迫的挂了急诊800元
: 而在新光部分还跟我外公说有内出血需要输血
: 到马偕後一检查,根本没有问题,不需要输血...
: 问题:
: 请问一下,家属难道没有权利选择医院吗
: 救护人员当时堵了一句,要是出了问题你要负责吗?
: 如果真的出问题,救护人员也没在扛的吧?
: 个人认为,这救护车应该跟新光有挂勾...
: 第二点,救护车都送到门口了,还强迫挂号
: 出勤的钱可以给你,但挂号费是怎样?
: 这种蒙古般的医疗行为,看大便颜色决定是否输血
: 令我怀疑医院里头最先进的仪器是不是蒸气室
: 难道病人到了门口,不爽看了,不行吗?
: 这种态度令人觉得根本是在欺负老人家...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紧急救护办法 (民国 94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3 条 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一、紧急救护:指紧急伤病患或大量伤病患之现场急救处理及送医途中之救护。
二、紧急伤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因灾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护者。
(二) 路倒伤病无法行动者。
(三) 孕妇待产者。
(四) 其他紧急伤病者。
第 5 条
紧急伤病患之运送就医服务,应送至急救责任医院或就近适当医疗机构。
紧急伤病患本人或其随从家属要求送至前项以外其他医疗机构者,得依紧急医疗救护法
施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费用。
紧急医疗救护法施行细则
第十二条
救护车执行勤务依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得收取费用之范围如下:
一、应紧急伤病患或其家属要求送至该救护区外之医疗机构。
二、非紧急医疗救护之运送病人。
设置救护车机构依前项规定收取之费用,应掣给收款凭证。
倘若是119的救护车辆,收费就有些奇怪。
请您先确认1.收费应该有收据(单位是哪),2.转院收费or出车即收费。
119因为是行政单位资源,所指派救护车出勤皆有纪录,绝对不可以让您指定就医的医院,
而是依照您的发生地,择其有能力处置,且最近的医疗机构处理
在您拨打119同时,管辖单位就会立即指派救护车,且规划出您必须至哪间医院就医,
且纪录您的119打入时间,指派车辆作业完成时间。
车辆出勤时必须报备119出勤时间,到达时间,当您上车後,
必须在报备一次您上车时间,然後预计几分钟到达所指定医院,
然後119会通知该医院急诊室,请护理人员作准备,伤患几分钟後会到达,
然後对您做初步的询问(意识不清楚则免~由医护人员自行判断)
到院後必须在纪录到院时间~~
附注(如在台北请上卫生局网站)
合格救护车 收费标准有一套
文/邱凰华 资料提供/台北市政府卫生局
生局每年针对救护车业者进行督考,并颁给优、甲等贴纸,方便民众辨识。
救护车常是民众转诊 、出院返家的首选交通 工具,卫生局提醒民众,救护车 收费应依
照「台北市救护车设置 机构救护车收费基准」计算,不是用喊价的。
卫生局医护管理处代 理股长余依静表示,救 护车收费原则上基本出车费为800元,另每
公里再加收25元,从病患出发地到目的地距离乘以来回2趟,再加上两位随车人员(包含
司机),必须是经过EMT(救护技术员)教育训练的合格救护员,以EMT-1(初级救护技
术员)来说 ,每位每小时收费400元。
假设从甲地到乙地距离为10公里,每公里加收25元,来回2趟为500元,再加上两位初级
救护员出勤1小时共800元,以及基本出车费800元,一共是2,100元。
此外,除了基本的出 车费、救护人员的费用之外,还需视每位病患不同的状况,收取
不同的医疗器材费,例如氧气筒、抽痰用的痰管等,救护车业者都必须事先向病患家
属说明清楚。
日前有民众投诉,指 有非北市立案的救护车到医院招揽生意、只有1人随车或超收费用
等不法情事,卫生局特别说明,合格的救护车辨识简单,包括车体外观是白色的、车顶
有警鸣器及红色闪光灯、车身两侧漆红色十字及单位名称,车尾漆有卫生主管机关核准
字号,另有2位随车人员。此外,卫生局每年针对救护车业者进行督考,获得优等、甲等
的业者均会获颁贴纸贴在救护车车身外,方便民众辨识。
目前台北市市内立案救护车业者共有联安、仁光、和兴、一心等4家。详细资料可上卫
生局网站查询,网址:www.health.gov.tw。
救护车收费基准
项目 收费上限
救 护 车 费 基本费 800元
行驶里程费 25元/公里
救 护 员 费 用 医师费 1,500元/小时
护理人员费 700元/小时
救护技术员费 EMT-1(初级救护技术员):400元/小时。
EMT-2(中级救护技术员):500元/小时。
EMT-P(高级救护技术员):700元/小时。
过桥费、过路费 由病患或家属支付。
药品、医材费 依病患状况收取费用。
不可知二三事
1. 民间救护车业者应依规定收费,并开具收款凭证交病人或家属收执。
2. 未填写救护纪录表并经由病患或家属签名者,不得收费。
3. 收费基准表应张贴於救护车内明显处,并应於收取费用前向病患或家属说明。
4. 若有不当收费,请向台北市政府卫生局申诉,申诉电话:2720-5270、2759-9595。
以上资料如果比较旧,欢迎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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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obbit1024 来自: 118.165.220.171 (09/03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