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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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婚姻] 请教关於夫妻财产分开制…
时间Tue Sep 2 17:02:48 2008
先提供几个法条作为参考:
民法第一千零七条 (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要件-要式契约)
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民法第一千零八条 (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要件-契约之登记)
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前项夫妻财产制契约之登记,不影响依其他法律所为财产权登记之效力。
第一项之登记,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千零三十条 之一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剩余财产之分配)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後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
债务後,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
在此限:
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
二、慰抚金。
依前项规定,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
第一项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
,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职此,父母亲无偿赠与之财产,
原则上不计入剩余财产之计算.
: 问题:
: 1.我於婚姻登记前向法院登记夫妻财产分开就可避免若因婚姻有问题时,相关财产被请求
: 分配?这样对吗?
如果双方书面约定为分别财产制,即可各自保有财产所有权,
当一方死亡或婚姻关系消灭时,即无剩余财产分配的问题.
: 2.我也看过夫妻财产分开制的说明,但需到银行申请财产相关证明,也需到证券公司申请
: 股票明细…等,之後才去法院辨理相关手续。这样申请下来,花费时间与成本也不少,有
: 无其他简单也可达到目地的方法?若我去公证人那,夫妻两人同时签份声明,内容为某某
: 某与某某某两人於某年结婚,但两人愿意将双方财产各自管理或拥有…等之类用语,这样
: 不知在法律上效力为何?有无效力?
夫妻财产制之约定,只要以书面约定即为有效,
至於是否登记,只是决定有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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