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udolfk (我只是很单纯的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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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关於直行车的路权问题
时间Fri Aug 29 23:33:15 2008
目前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上
几乎都是采用绝对路权
路权的分辨请参阅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
在路口的事故路权较大的一方
未注意车前状况或是超速 除非很严重 不然通常都是次因
不管在警方研判或监定委员会大概都是这标准
处罚条例是处罚用的
警察不一定真的要罚
就算没有罚监定委员回也不管
第102条
汽车行驶至交岔路口,其行进、转弯,应依下列规定:
一、应遵守灯光号志或交通指挥人员之指挥,遇有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与灯
光号志并用时,以交通指挥人员之指挥为准。
二、行至无号志或号志故障而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之交岔路口,支线道车
应暂停让干线道车先行。未设标志、标线或号志划分干、支线道者,
少线道车应暂停让多线道先行;车道数相同时,转弯车应暂停让直行
车先行;同为直行车或转弯车者,左方车应暂停让右方车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时,应於停止线前暂停与他方双向车辆互为礼让,交互轮流
行驶。
其实转弯与执行判断是在比较後面的
顺序主要是指挥>号志>干支道>转弯直行
三、由同向二车道进入一车道,应让直行车道之车辆先行,无直行车道者
,外车道之车辆应让内车道之车辆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时,内、外侧
车道车辆应互为礼让,逐车交互轮流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及间隔。
四、右转弯时,应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显示方向灯或手势,换入外侧车
道、右转车道或慢车道,驶至路口後再行右转。但由慢车道右转弯时
应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处,换入慢车道。
五、左转弯时,应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显示方向灯或手势,换入内侧车
道或左转车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处左转,并不得占用来车道抢先左
转。
六、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之道路,在慢车道上行驶之车辆不得左转,
在快车道行驶之车辆不得右转弯。但另设有标志、标线或号志管制者
,应依其指示行驶。
七、转弯车应让直行车先行。
八、对向行驶之左右转车辆已转弯须进入同一车道时,右转弯车辆应让左
转弯车辆先行,如进入二以上之车道者,右转弯车辆应进入外侧车道
,左转弯车辆应进入内侧车道。
九、行至无号志之圆环路口时,应让已进入圆环车道之车辆先行。
十、行经多车道之圆环,应让内侧车道之车辆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设有标志、标线者,并应依其指示行车。
十二、行至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遇红灯应依车道连贯暂停,不得迳行插入
车道间,致交通拥塞,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十三、行至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转弯之车道交通拥塞时,应在
路口停止线前暂停,不得迳行驶入交岔路口内,致号志转换後,仍
未能通过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前项第二款之车道数,以进入交岔路口之车道计算,含快车道、慢车道、
左、右转车道、车种专用车道、机车优先道及调拨车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车道者,左侧车道为内侧车道,右侧车道为外侧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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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218.16.197
1F:推 jsi510:我看的就是这条法规,谢谢 08/29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