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y (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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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病历索取=>请问恩孺动物医院的做法合理 …
时间Tue Aug 19 00:45:14 2008
兽医师法
第 11 条
执业之兽医师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诊断、治疗及检验,并不得拒绝填
发诊断书及检验证明书。
第 12 条
执业之兽医师施行诊断、治疗或检验时,应将诊断、治疗或检验事项分别
记入诊疗纪录或检验纪录。
前项诊疗纪录,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饲主之姓名及地址。
二、动物之种类名称、体重。
三、各次之诊疗日期、发病情形、诊断结果及预防、用药与治疗情形。
四、使用管制药品者,其药品品名、药量及用法。
对於病历索取部分 法规并无明确规范
需原主治医师同意尚称合理 医师拒绝也无法令可据理力争
不过兽医师若蓄意修改病历摘要 则可能有刑法业务登载不实罪之适用
(只是事涉兽医专业 有无篡改也不是一般人能判断的)
至於病历工本费是否合理 可洽询该县市兽医师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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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15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