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bit1024 (体验多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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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大学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解释
时间Sat Aug 16 19:54:26 2008
※ 引述《ufotime (戏子阿德)》之铭言:
: 推 berk:应无抵触,因为学生会会费本来就不应该跟注册挂钩,否则会违 08/16 15:51
: → berk: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至於收不到会费如何处理是另一个问题。 08/16 15:52
: 我同意你前述所说的不可跟注册挂钩
: 但是就法律位阶上,教育部应该是不可以左右
: 法律明定的自治权限
: 大学法第二条 除法律规定外,大学享有自治权。
: 而在前述已知道学生会可以依据大学法将所有学生缴交会费为义务
: 那能不能为注册程序,理应由其辅导单位定之吧?
: 若无定才有触犯您所说的原则之虞吧?
: 我想我这样解释有无清楚?
: 我的问题是法律所明定的自治权限,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干涉?
1.大学法第二条....@@我没看到你说的除法律规定外这种文字。
如果您是讲第一条第二项,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
自治权。应该是指在法律规范内才有自治权,而不是除法律有规定其余都是大学自
治权。
2.另外我不也认为应该由大学自由决定,就大学法33~35仅有针对保险费的部分由学校
自理,该费用系为了保护学生安全,亦非由学校自己花用而必须用於投保,其余关於
大学向学生收取费用之项目、用途及数额,不得逾教育部之规定。表示大学所有向学
生收取的费用都是由教育部管理规范,假设由学校规定於学费内收取,自应受到教育
部的管理规范,当然教育部细则仅是补充告知可由学会或委由得由学校帮忙收取,
且规范不得为注册必要条件。当然你也可以认为学校仅代替学生会收取,学生会收取
费用是该条赋予的权利,可是不得注册是学校的权力且大学必须有相关规定,而不能
恣意为之(例如不帅不得注册),学生会既然要使用到学校的权利,学校收费都会受到
教育部规范,为何学生会不用,且该条并没有赋予学生会有这样的权力,除非法律授
权学生会有这样权力,否则学生会必须受到大学及教育部的规范,当然除非细则说教
育部可以不准学生会成立,这点就可能违背母法。
3.当然学生会既然法律规定也可以当作校园必要的机关,但我认为倘若费用系为维持
基本运作的费用,例如出席校务会议前的讨论等等,攸关学生的权利保障及保护,
这样应该由教育部可以订出基本费用,在列入注册或学校收取费用比较洽当。但目
前多数的学生会动辄几千的会费,多数且利用会费举办活动等,这些都应是使用者
付费且非与学生教育权利有蜜切关系之活动,倘若真的定为注册必要事项,且金额
由各校自决,很有可能有违宪之虞。(学校更可利用此管道把学费灌至学生会费,躲
避学费需受教育部管理之规范,哪天学校定出一万元的学会会费我看也不是不可能)
大学自治之保障,是在防止国家不当干预大学的营运与管理,使大学保持其学术研究及
研究成果发表的自由。但若关系学生的学习权及受教育权的重大事项时,即应由宪法第
二十二条所衍生的规范,予以保障,不能以大学自治的理由,不顾学生的学习及受教育
权,未经法律规范,予以剥夺。
↑这是某行政法院诉讼案件的法官见解,另释字380对大学自治也有不少论述,我不转
录,有兴趣可以至司法院网站看一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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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5.219.164
补充第一点及第二点,因为以前实在没看过大学法这种规定,刚查过有修正过,可是文
字似乎也有差异。
※ 编辑: Robbit1024 来自: 118.165.219.164 (08/16 21:11)
改一下刚刚看到我3.打成2.
※ 编辑: Robbit1024 来自: 118.165.219.164 (08/16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