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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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大学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解释
时间Sat Aug 16 16:58:42 2008
※ 引述《ufotime (戏子阿德)》之铭言:
: 问题:
: 依据大学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项
: 大学应辅导学生成立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之学生会及其他相关自治组织,
: 以增进学生在校学习效果及自治能力。
: 学生为前项学生会当然会员,学生会得向会员收取会费;学校应依学生会
: 请求代收会费。
: 在第三项第二句的解释有两种说法
: 一、是一个"得",所以是缴不缴学生会会费都可以
: 二,"得"字前面是写学生会,所以是以学生会为主词,故由学生会决定要不要收会费,
: 那依前一句:学生为当然会员,故学生必须遵守学生会依据内部机制的权利与义务
: 所以当学生会决定要收并且内部法规将会费规定为义务时,是不是所有学生都一定要缴?
: 想请教各位大大,那一个说法才符合立法之意?
: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我想所有的法律条文中的「得」应读成二声
也就是学生会得向会员收取会费,亦即「学生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
而不能表示「学生缴不缴会费都可以」
就像国家在战时,得徵用民船、民车以为作战之用
在这里的得,还是二声,也就是国家可以向人民徵收车船,而非人民提不提
供车船都可以。
我想以母法而言,既然是当然会员,大学法授权学生会可以收费,应此学生应尽缴费义务
而费用应该有一个公开的机制管控
不过学生会亦可「不收」会费,但不代表学生缴不缴都无坊
就像政府有权向人民徵税,但适逢天灾亦可免除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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