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chen (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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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劳保保不保有差吗??
时间Sun Aug 10 23:30:48 2008
※ 引述《DavidChen (David)》之铭言:
: 因为字有点多,我用回文的好了
: 刚好我也开了家小补习班
: 补习班非属劳工保险强制纳保对象
: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1610
: 也就是说雇主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要帮你加保
: 但是即使这样
: 1.就业保险(不管工作多久一定要有)
: 2.健保(如果每天到班或每周工作超过12小时以上,并超过三个月者)
: 3.退休金(有领薪水就要提拨)
: 雇主是都有加保的义务(OS:所以养人很贵,正常情况劳健退休金最低都是每月三千..)
: 所以原po仅提出劳保的问题,就这方面而言雇主是OK的.
: PS: 1. 补习班不用劳保的限制 不管五人与否均同
: 2. 我的做法是保外面的商业保险,相对价格比较低出事情也会提供保障
: 3. 原po所说的安亲班 应该用补习班立案的吧,现在安亲班立案的应该少见~
: 修文:
: 第六条 年满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之左列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团体或所属机构为
: 投保单位,全部参加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
: 一、 受雇於雇用劳工五人以上之公、民营工厂、矿场、盐场、农场、牧场、林场、茶
: 场之产业劳工及交通、公用事业之员工。
: 二、 受雇於雇用五人以上公司、行号之员工。
: 三、 受雇於雇用五人以上之新闻、文化、公益及合作事业之员工。
: 四、 依法不得参加公务人员保险或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之政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之员
: 工。
: 五、 受雇从事渔业生产之劳动者。
: 六、 在政府登记有案之职业训练机构接受训练者。
: 七、 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职业工会者。
: 八、 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渔会之甲类会员。
: 前项规定,於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身心健康之未满十五岁劳工亦适用之
: 。
: 前二项所称劳工,包括在职外国籍员工。
我补充一下。单从上揭法条文字恐怕还不易立即得出「补习班」非强制加保对象的结论。
必须辅以行政解释令资料,爰补充如下:
发文单位:内政部
发文字号:台内社字第441984号
发文日期:民国 70 年 9 月 25 日
资料来源:劳工保险行政解释汇编(86年4月版)第 8 页
相关法条:劳工保险条例 第 6、8 条 ( 68.02.19 )
要 旨:雇用教职员工五人以上之短期补习班,可自愿加保
全文内容:受雇於雇用员工五人以上之短期补习班之员工,因非属劳工保险条例第六
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之强制投保对象,故无上开条文之适用,惟
该等人员如系该短期补习班之专任员工,仍可依同条例第八条有关自愿加
保规定,由该短期补习班为所属全体员工申报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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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44.217
1F:推 DavidChen:谢罗~~~ 08/10 23:35
2F:推 DavidChen:因为现在还有更麻烦的,就是公司法人设立的补习班 08/11 01:11
3F:→ DavidChen:看起来如果是这类补习班就得要保劳保了~~~ 08/11 01:11
4F:→ kcchen:谢谢指正。确实自教育部发布台 (91) 社(1)字第91079856号函 08/11 22:58
5F:→ kcchen:准许短期补习班得以公司型态成立後,这个问题必须考虑以公 08/11 23:00
6F:→ kcchen:司组织设立补习班的状况。再次申谢。 08/11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