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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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不能移动现场 vs 妨害交通
时间Tue Jul 29 17:37:11 2008
有关这个问题,
可以参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1.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无人受伤或死亡:
如果汽车尚能行驶,应尽速将汽车位置标绘并移置路边 .
2.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者:
原则上不得任意移动肇事汽车及现场痕迹证据,
惟肇事致人受伤案件当事人均同意时,应将肇事汽车标绘後,
移置不妨碍交通之处所.
爰将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二条全文提供如下:
第六十二条 (肇事後处理不当之处罚)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无人受伤或死亡而未依规定处置者,
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逃逸者,并吊扣其驾驶执
照一个月至三个月。
前项之汽车尚能行驶,而不尽速将汽车位置标绘移置路边,致妨
碍交通者,处驾驶人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者,应即采取救护措施
及依规定处置,并通知警察机关处理,不得任意移动肇事汽车及
现场痕迹证据,违反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锾。但
肇事致人受伤案件当事人均同意时,应将肇事汽车标绘後,移置
不妨碍交通之处所。
前项驾驶人肇事致人受伤而逃逸者,吊销其驾驶执照;致人重伤
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第一项及前项肇事逃逸案件,经通知汽车所有人到场说明,无故
不到场说明,或不提供汽车驾驶人相关资料者,吊扣该汽车牌照
一个月至三个月。
肇事车辆机件及车上痕迹证据尚须检验、监定或查证者,得予暂
时扣留处理,其扣留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未经扣留处理之车辆
,其驾驶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时移置,致妨碍交通者,得迳
行移置之。
肇事车辆机件损坏,其行驶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驶。
※ 引述《mimihuhu (常驻於心)》之铭言:
: 车祸之後有不能移动现场的规定?
: 如果就这样把肇事车辆晾在路中间,
: 警察来了该不该对两造各开一张妨害交通的罚单?
: 先感谢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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