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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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汽车未过户完全,罚单一直寄来
时间Wed Jul 16 00:54:08 2008
(1)明明买卖车辆,买卖双方都恐口说无凭,简单的订个买卖契约书,有那麽困难嘛?
今天又不是上菜市场买菜,今天标的物是交通工具,是汽车。实在不懂为什麽有那
麽多无知百姓找自己麻烦?
(2)以下函释出处在税捐处网页之案例解析,此案例主要是说明汽车牌照税缴纳义务人,
但也间接说明了,有关汽车买卖,即使未办理过户,出卖人该如何保障自己权利。
(3)买卖汽车如未办理过户,至少应有:
1.让渡书或买卖契约书,书明买卖双方资料。
2.第1点之文件向法院办理公证,公证缴交一千块钱。
再来即使买方迟未办理过户,仍可以买卖契约书及法院公证证明,向监理单位请
注销牌照。
http://www.thb.gov.tw/hw/look2-4.htm#a6
不过户注销可登报催告,并於7日後检附催告报纸或凭已送达之邮局存证信函办理
汽车为动产为物,民法上物权是以交付为要件,汽车一但交付就移转所有权了,
跟过不过户没有关系,过户只差别在因为税法以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都是以交通
工具所有人为负担义务主体,所以去讲清楚就没事。
财政部83年12月10日台财税第831625627号函:「主旨:××股份有限公司将车辆转售他
人,未依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新所有人(使用人)逾期使用违章被查获,应以新所有人为
处罚对象。说明:二、依使用牌照税法第3条规定,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均为使用
牌照税之纳税义务人。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将车辆转售他人,虽未依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惟该车辆既经查明系新所有人逾期使用被查获,依上开规定应以新所有人(即使用人)
为处罚对象。」
本案查获之交通工具经於93年6月14日向高雄市监理处办妥汽车临时牌照登记在案,申请
人迄未再换领使用牌照,於94年11月17日转卖予陈○荣先生,惟未办理过户登记,按申请
人交通工具所有权於转让时,应依上开使用牌照税法第15条规定应向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过
户登记,其既未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且未依规定补缴税款,自应以移用使用牌照论处。惟
查,国道公路警察局於94年11月20日查获系争车辆悬挂他车号牌6R-○○违规行驶公路,
依该局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记载,违规行为(驾驶)人为陈○荣,且依申请
人检附之94年11月17日系争交通工具汽车买卖契约书及95年1月16日经高雄地方法院公证
处公证之买卖让渡书等,系争交通工具确已於94年11月17日转卖於陈○荣无误,此均取有
上该资料可稽。则依财政部87年4月10日台财税字第871938822号及83年12月10日台财税字
第831625627号函示,该车辆既经查明系新所有人违规使用,自应以新所有人为论处对象
,始为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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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7.23.110
※ 编辑: hotwingking 来自: 61.227.23.110 (07/16 01:22)
1F:推 XSumire:非常感谢您的回答<(_ _)>谢谢 07/16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