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pravity (喵)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消费] 因兵役而无法成行的国外旅游
时间Mon Jul 14 09:47:05 2008
※ 引述《hayamakurata (朋也君より 开かれました)》之铭言:
: 旅行公司的先生A 是说我方没有提醒他们我是役男
: 我则是说我也只出过一次国(这是第二次) 这种兵役章问题我根本不知道
: 旅行公司的小姐B (不是接我case那位) 是有提到我拿的是三年签证
: 旅行社应该有义务提醒我之类的
: 现在星期一要再与旅行社谈
: 不过基本上我是不太可能延期出去
: (1.不和家人出去没意思 2.我7月28日一梯预士 延期也来不及了)
: 目前大概只能谈退费
: 请问一下我这种情况能退多少旅费 有哪些会是不该被扣钱的部分
: (我是很想看看有没有定型化契约之类的 不过无奈家人都还在日本orz)
第 二十七 条:(出发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约)
甲方於旅游活动开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约,但应缴交证照费用,并依下列标准赔偿
乙方:
1. 通知於旅游活动开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十。
2. 通知於旅游活动开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
二十。
3. 通知於旅游活动开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三十。
4. 通知於旅游活动开始前一日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五十。
5. 通知於旅游活动开始日或开始後到达或未通知不参加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
一百。
前项规定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准之旅游费用,应先扣除签证费後计算之。
乙方如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第一项之标准者,得就其实际损害请求赔偿。
第 二十八 条:(出发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约)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於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约之全部或一部无法履行时,
得解除契约之全部或一部,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应将已代缴之规费或履行本契
约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费用扣除後之余款退还甲方。但双方於知悉旅游活动无法成行
时应即通知他方并说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为维护本契约旅游团体之安全与利益,乙方依前项为解除契约之一部後,应为有利
於旅游团体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拒绝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费用,
应由甲方负担。
我相信大多数人不只旅行社甚至你去申请调解都会认为你是27条第一项第五款
在台湾役男有出国管制这应该是常识才对客观上应该是可归责於你方
旅行社可以一毛钱都不退给你
基本上旅行社也不太可能给你延期
毕竟机票不能退了其他不能退的也不少
要延期旅行社提出的大概要再补个7-8的金额吧
不过我想你不认同所以顺便给你看下一条
这是观光局依照其某解释函所定的订型化契约旅保协会也是用这版本
所以应该正常的旅行社都用这才对
祝你好运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182.114
1F:推 hayamakurata:感谢 07/14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