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我一定要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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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不服性骚扰处份书判决 (我是告诉人)
时间Wed Jul 9 11:26:49 2008
提出再议的声请并没有特别模式
你这篇文章里的理由就足以写在再议声请书里面而且非常清楚有力
再议是被害人也就是告诉人的诉讼权利
只要提出表明不服的意思即可
并不用依特定之格式或特别写的长篇大论
(但你的理由是否清楚明白有说服力会影响再议是否成立的机率)
理论上只要写上,:「我不服他被缓起诉 我要声请再议」这几个字
一样会使你的案子发生再议的效力
声请再议之後案子就会再经由原检察官审核一次
所以如果原检察官觉得你说的有理由 他可能会自行撤销缓起诉改成起诉
如果他觉得没理由 就会把案子交给他的上级长官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决定
但你的案件我不晓得有没有开过检察官亲自审理的侦察庭
如果有开过 表示检察官已经审酌你与被告两方面的言词陈述
仍然认为缓起诉的处分为适当 那麽就会由他的长官来决定你的再议声请是否有理由
(你在问题中所提出不服的理由我觉得蛮有力的)
如果再议被认为有理由 缓起诉就会被撤销 可能继续侦查 也可能直接起诉被告
但就算你所声请的再议被认无理由而仍然维持原来缓起诉之处分的话
你也不用太担心
假如你觉得被告恶性重大 而且严重侵犯你的自由与安全
造成你身心受创而不能原谅对方
那麽你在你的再议被驳回的时候 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受害人的诉讼权利
同时避免检察官认定事实适用缓起诉与被害人之观感有重大落差以致於有保障不周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会赋予你直接将此案件交给法官审判的声请交付审判权利
但如果你不想拖那麽久(声请再议 被驳回 再声请交付审判 烦死了这样)
那你的再议的理由就要写的很清楚很委屈很难过很痛苦很悲伤很不公平很不正义很明白
那麽检察官的上级长官一看到 就会认为原检察官的缓起诉处分不适当
基於检察一体上命下从原则 会直接要求原检察官起诉
总体而言 虽然程序上麻烦很多
但你的权利法律依然都有保障 不会说你觉得被告有罪 但却不让你有告他的机会
这是你的权利 也是法律为了维持公平正义并且不与社会一般人民观感落差过大的设计
以上为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部分
对於你的案件关於实体刑法的看法
以及近来很多诸如袭胸 强吻 等等 都没有被论以强制猥亵的重罪(刑法224)
而都是处以强制罪(刑法304) 或是定性於性骚扰的相关罪名
基本上我并不完全认为是法官检察官不食人间烟火或乱审乱判
随着社会风气越来越开放 社会价值迅速变动的情况下
猥亵 性骚扰 色情 情色 等等很多不确定的社会概念
内容的认定会因为每个人的看法有一定的差异
但你的案子是两难 被害人一定觉得对方超变态而且很坏让你很害怕
可是检察官又看他是第一次犯罪犯後态度又还可以
一方面要顾到被告的感觉 一方面又狠不下心起诉被告 往往弄的两边不是人
但不管怎麽样 法律人的核心任务还是将法律适用到当事人所遭遇的社会事实当中
将法律具体实践於社会生活中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与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
如果如你所说的对方是一路跟踪
并且得手以後仍然不断进一步寻觅犯罪机会再实行性的骚扰或侵害
在采取的犯罪手段上与造成对你的权利的侵害(让你很恐惧害怕或羞耻)
并且违反你个人的意愿情况显而易见(例如你一直躲 他一直跟一直追 就是想摸想亲近)
那麽理论上已经超越性骚扰的界限而应该到达使用间接强制的方法违反你个人意愿
而实行猥亵的行为
那麽本案检察官可能就有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可能(这样子的情况他归入性骚扰)
但我是偏向被告有触犯强制猥亵的可能(因为强烈的违反你个人的意愿)
当然如果他摸一下你的阴部拔腿就跑 那是性骚扰应该没问题
如果实情正如你所言
交付审判後法官要改成依强制猥亵罪来论罪也并非不可能
毕竟虽然依据不告不理 有诉才有裁判 法官不得为诉外裁判
但法官是受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的拘束 但并不受检察官法律见解的拘束
所以如果法官认为应该该当刑法第224条强制猥亵罪
则法官可依刑事诉讼法第300条变更检察官的起诉所引用之法条
也就是改成依刑法强制猥亵罪论处而不是依性骚扰来论处
不管怎麽样
能不能原谅被告才是这个案子的最重要的地方
※ 引述《redtomato (红都不红了)》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一、
: B男於明国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骑乘车号XXX-XXX号机车行经公司附近时,见A女
: 颇有姿色,竟意图性骚扰而尾随A女至公司附近XX号前,趁A女停放机车不及抗拒之际,
: 以左手深入A女裙内触碰A女之下体(阴部),随即骑乘机车离开现场。案经A女诉由XX
: 地方XX分局移送侦办。
: 二、
: 上揭犯罪事实,业据被告B男坦承不讳,核与告诉人指诉之情节相符,复有监视器翻拍照
: 片三张,指认犯罪嫌疑人纪录表、车籍查询-基本资料详细画面附卷可稽,是被告犯行堪
: 予认定。
: 三、
: 核被告B男所为,系违反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罪,该罪系法定本型为死刑、无
: 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爰审酌被告无犯罪纪录,有刑案资料查注
: 纪录表可佐,素行尚称良好,犯後坦承犯行,且其所为对社会法益造成之危害不大,是本
: 件纵以缓起诉处分,对於公共利益之维护无碍,爰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
: 之维护,认以缓起诉为适当。
: 四、
: 缓起诉期间为1年,被告并应写悔过书(已完成)、於缓起诉处分确定後至期满前两个月
: 止,向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50小时之义务劳务。
: 告诉人接受本处分书後得於七日内以书状叙述不服之理由,经原检察官向台湾高等法院高
: 雄分院检察署检察长声请再议。
: 这是收到的处分书的主要内容,因为每一点我都不服,内容全都避重就轻和事实有出入
: 光第一点问题就很大 因为对方并不是在公司附近才出现,而是一路跟着我
: 到公司前才有所行动的,笔录时我明明都有说,不懂为何处分书上这样写。
: 另外 他第一次跟踪性骚扰得逞後,他还跟踪了我两次 共三次
: 问题:
: 告诉人接受本处分书後得於七日内以书状叙述不服之理由。
:
: 想请问这书状要怎麽写才好,有没有特定的模式,
: 我很怕我写不好而造成更烂的结果
: 这阵子新闻 舌吻 袭胸 摸臀 都没罪 没想到 我的案子也跟着没罪
: 真的很不甘愿让变态逍遥法外。。。。请大家帮帮忙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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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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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8.14.110
1F:推 wan:你一定会考上.. 07/09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