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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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我朋友因诈骗集团,现在涉及洗钱...
时间Sat Jul 5 14:49:07 2008
※ 引述《changphone (阿牛)》之铭言:
:
(原文Susan)
就在今年,也就是97年7月,我要到新竹地检署开庭说明(刑事案件),请问
: 1.请问台南地带,有哪些管道可以找到专业的律师?
直接电洽或上台南律师公会网站:
http://www.tnnbar.org.tw/law_catalog.asp.htm 查询。
: 2.我可以带律师陪我过去吗? 如果要找律师,最好是找哪方面的律师?
原文没有明确说明:在地检署绿色「传票」,你朋友的涉案人「身分」
是写「利害关系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告诉人」或「证人」。
依照案情,比较可能的是前面三者。如此,则在地检署侦查中,想要带律
师陪同进去开侦查庭,必须要委任律师为「辩护人」,由律师向地检署出
具委任状,律师才能进去陪同开庭,并帮你朋友声请阅卷、抄录笔记、陈
述意见、提出辩护及调查证据声请书状。
要选择律师时,当然是选择有办理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甚至如果
information充分,可找有丰富承办「集团刑事诈欺案件」的律师。当然,
因为证据、法律问题不致太复杂,所以律师办理态度认真与否,应该是比
较重要的考量。
: 3.请问有义务服务的律师吗? 因为我家现在都没钱了,虽然不是低收入户,但是勉强只能各
: 自糊口,缴不出庞大的律师费
律师费高低,可以跟律师「协商」,未必庞大。
不是低收入户的话,恐怕不符法律扶助基金会的申请律师费补助条件。再说,
法服基金会提供的律师名单,你们未必能信任。
: 4.我需要把那些转帐的收据以及指到定「张董老婆」户头的收据,再带到法庭吗?
上面单据可以证明「汇款」的事实,需要提供。
不过,我认为还必须「至少」要能证明:你朋友帐户转出的这些60万,确实是
从母亲那边来的。
这点在证明上无从造假,所以应该要问你朋友问清楚:这些透过他帐户转出的
钱,是怎麽由母亲那边进到自己帐户?是你朋友自己拿「现金」,然後存到自
己帐户,所以可提出「汇款或存款单据」证明?还是你朋友自己使用母亲帐户
的卡片、密码,将钱转帐到自己户头内?
如果检察官去向银行调取「你朋友帐户的交易明细」後,发现哪些你朋友转出
的钱(60万?),都是「其他第三人(别人)」名字汇款,或是自「朋友母亲
以外之人」所有帐号汇进去的款项,那就很明显:你朋友辩称『转出的钱来自
母亲』这点,是虚构、不实的,实际上那些钱也是其他被害人汇入你朋友帐户
的款项。这样的话,更加会证明你朋友确实有将自己帐户,借给诈骗集团使用。
而依照目前实务多数、较宽松的标准,提供帐户给「不明人仕」交易使用,就
会被认定具有「帮助集团诈欺犯罪的(不确定)故意」,极容易构成「诈欺罪
的帮助犯」。这时,你朋友操作将60万金钱「转出的这些动作」,解读上就不
是「客观上的受害行为」,反而是「帮助诈欺行为」。
: 5.如果还在当兵,是否可以延後开庭的时间? 那要怎延後?
要看剩余役期的长短、服役地点离台南远近而定。
如果距离开庭时间还很久(不过这种可能性不高),且即将退伍,且服役地点
较不便,可以自己写一份「刑事改定庭期声请 状」给地检署(案号、股别,绿
色的传票上都有),说明近期退伍时间、地点较远问题请检察官惠赐便利,延
後开庭时间。递状後要打电话给书记官,打到地检署找X股书记官,告诉他「案
号、自己是谁,然後有递状请求改期,不知道检座是否批示准许?」。
检察官没有同意的话,还是要如期到庭。
一般来说,台北常见是收到传票上的开庭时间大概只有两个星期左右,不知道
你看到本版回覆後再去具状声请是否来得及?还不及的话,只好还是先去罗。
: 6.万一有找到律师,延後开庭的事是交给律师去处理就好?还是要自己处理?
看你找到律师、办好委任的速度。自己可以先具状声请改期比较好。
: 7.请问请一个律师,一定打得赢官司..最贵要多少钱?专业最多要多少钱?普通水准最多要
: 多少钱?
没有一定打赢的官司,正常的律师也不会这样向客户承诺、吹嘘。会这样跟客户
说的律师,客户要小心。因为诉讼的本质是人的主观判断,每个承办检察官、法官
都有自己的想法,配合个案「有限」证据的取舍问题,纵然律师再认真,还是必然
有很多不确定性、变数。
律师费高低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如果觉得侦查中(到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为
止)六万或五万的费用过高,则可以考虑向检察官认罪,把委任律师的费用,拿来
捐给公益团体,换取检察官的缓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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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各位能把它看完,不知道能否请大家提供一些可以对我朋友有帮助的资讯呢?
: 谢谢大家喔!!
全案有没辩护空间,即你朋友是否确实为单纯的受害者,而不是帮助诈欺的人头,
还是要看证据可以支持什麽样的事实证明而定。
必须要强调一点:
从「检察官的角度」来看,原文里提到的「出水芙蓉」、「自称会计之曾姓男子」、
「金资中心稽核处黄主任」、「张董」、「会计师曾先生」、「张董老婆」等一堆
人,都可能只是你朋友自己虚构出来的「幽灵」,目的是「用来编造你朋友自己受
害,掩饰自己帮助诈欺犯罪」的脱罪理由(版本)而已。甚至,集团性诈骗早已
「员工训练」好被逮到时的辩解之词,也是很常见的。
因为这个剧情版本,基本上很可能被告自己虚构的,涉及角色实际上也可能根本不
存在,所以是「幽灵角色」,所以这样的抗辩内容,也被称作是「幽灵抗辩」。而
依照实务见解,检察官是没有义务要「上穷碧落下黄泉」去帮每个被告查明这样的
抗辩内容,反而是被告应该要自己尽到「举证责任」,去积极证明「这些角色确实
可能存在」,及「自己确实为被害人」。
否则,每个诈欺犯被逮到时,都可以轻易辩称「我也是被害人,我是被一个叫阿牛
、阿炮骗」,然後就可以无罪。刑法(罚)对於预防、制裁犯罪的实效,将因为
「虚构事实根本无从证明」这点,而被彻底架空。所以,只是辩称说「自己也是受
害人」,但完全提不出证明(只有转出60万这点不够!),或者「受害说法」与其
他事证不符(比如,那60万根本也是其他人转到你朋友帐户的),那一辩解下去的
结果,即使你很有资力,一次就委任了三个律师,几乎还是会被检察官起诉的。
这点务必要跟你朋友特别说明,让他自己去评估案子後续怎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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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angphone:非常感谢R大的建议,谢谢!! 07/06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