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pravity (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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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续18132篇
时间Fri Jul 4 18:39:32 2008
※ 引述《ru0320011 (到处走走)》之铭言:
: 刚才我跟我叔叔再详细了解了一下,我叔叔说因为物主其实是我们的一个亲戚
: 所以当下没有举发只是一直催促他快点把东西拿走(发现枪之後)
: 而且那段期间其实在下的父亲过世,叔叔那段期间一直在忙我们家的事情
: 我叔叔是我父亲的亲弟弟,父亲当时因为肝癌住院了一段时间,整个住院过程
: 跟之後办後事的时间也一直从8月多到快12月了
: 所以之後由於担心跟忙碌我叔叔也忘了有那个东西的存在
: 因为那包东西一直在我叔叔友人那不在他那边
: 刚才我叔叔拿了另一张单子给我看,是法院说可以协商
: 只是我不晓得协商程序是什麽
: 若是透过协商程序,我叔叔之後会有什麽事情发生呢?
: 不晓得可不可以就这点替我做解答,非常感谢
如果你指的是认罪协商的话依照 刑诉第 455-2 条
除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
案件者外,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於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
或简易判决处刑前,检察官得於徵询被害人之意见後,迳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
辩护人之请求,经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项於审判外进行协商,经当事人双方合意且
被告认罪者,由检察官声请法院改依协商程序而为判决:
一、被告愿受科刑之范围或愿意接受缓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当数额之赔偿金。
四、被告向公库或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之金额。
检察官就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事项与被告协商,应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项之协商期间不得逾三十日。
就是 你认罪和检察官协商出愿意接受的刑度
好处是可以减少整个过程而且通常可以获得比较低的量刑
其他相关的在刑诉455-3起到455-11 有兴趣可以去看看
哪里不懂再问不然都解释完那和写篇教科书章节没啥两样你想看
大概也没人想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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