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chen (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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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生平地一个契约
时间Sat Jun 28 14:44:51 2008
※ 引述《nightlight39 (夜光)》之铭言:
: 今天去试教十分钟
: 大概五分钟的时候主任就说可以签约了
: 然後重点是
: 我拿契约书回家
: 却看不太懂
: 对不起我法律相关的课都是混过的
: 他说要找保证人,我问了同学,可是同学说不清楚内容不乱签
: 我也不知道那条契约有没有问题
: 想要请教一下大家
: 拜托了!!
: 丙方愿保证乙方於受聘甲方担任教职期间,无任何不法情事,如因乙方之故意或过失致
: 甲方受者,丙方愿付连带保证责任,并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
: 丙:保证人
: 乙:我
: 甲:补习班
: 他这样写有任何的问题或是危险吗?
我的粗浅看法。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其实已是一般制式合约的通用约定,倒是我认为保
证额度比较重要。民法第756-2条(保证人之赔偿责任)规定:
「人事保证之保证人,以雇用人不能依他项方法受赔偿者为限,负其责任。
保证人依前项规定负赔偿责任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其赔偿金额以赔偿
事故发生时,受雇人当年可得报酬之总额为限。」以故,先检视人事保证合约对於保证人
偿之额度有无特别规定,假如没有,那等同保证额度仅以法律所规定之「赔偿事故发生
时,受雇人当年可得报酬之总额为限」,劳工及其保证人应以此额度衡量是否可接受。
此外,就雇主这方面言似可考虑以投保员工诚实信用责任险(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之一保证
保险的一种)来替代人事保证,只是保险要付保费,人事保证只要强加压力在劳工身上即
可,要用「道德劝说」来鼓励以投保「员工诚实信用责任险」代替「人事保证」我也知道
是缘木求鱼,说了等於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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