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pravity (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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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离职争议 雇主可罚钱?
时间Thu Jun 26 10:39:01 2008
※ 引述《cheerma (马儿)》之铭言:
: 其中有一条大概是这样:离职时恶意旷职则罚该全年薪水之两倍(坑人啊!)
: 她只做了两个月,因此上面写要罚七万多块,否则采取法律行动
: 不能让父母知道又很害怕,她傻傻的又签了一张和解书(签名盖手印)
: 而且在她要求之下,公司才付了她几千块薪水,其他的薪水都扣掉去付那笔罚金
: 剩下的钱用分期付款,每月付七千,若有一个月缺缴则罚九万元(莫名其妙的款项)
: 後来付了一个月没有能力能继续付款,过了两三个月又寄来存证信函
: 而且有去问过两次次政府的法律谘商,都说不用理会他,等到有动作再说
这的确是最省事的做法,记得收到支付命令要在20天内提起异议,去法院有书状范例
可以抄,或者是上司法院的网站下载,过了就会生效,然後就陪对方上法院吧,输了
顶多多输1000,记得提起抗辩的理由是民法252条「约定之违约金额过高者,法院得
减至相当之数额。」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554号判例:「违约金本应推定为损害赔偿
之预约,与无偿赠与契约不同。关於损害赔偿之额数,在当事人间虽不妨於事前预为
约定,而其所约定之额数,如果与实际损害显相悬殊者,法院自得以当事人实际上所
受损失为标准,酌予核减。」可供你参考,另外最高法院79年上字第1612号判例:
「民法第252条规定:约定之违约金额过高者,法院得减至相当之数额。故约定之违
约金苟有过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规定核减至相当之数额,并无应待至债权人请求给
付後始得核减之限制。此项核减,法院得以职权为之,亦得由债务人诉请法院核减。」
所以你们要是不放心也可以主动提起,不过没事不需要自己找事情做,所以政府的
法律谘询才说不用理她等有动作再说。
: 不合理的合约签名盖章後还是要负责到底吗?
看情况,违法就不需要
: 该金饰公司这样做有其正当立场吗?
个人认为无有话就不会只寄存证信函早就是支付命令了
应该只是吓你记得收到支付命令要赶快递状提起异议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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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eerma:专业!!比较知道方向了!! 感谢(泪~~) 06/26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