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租赁] 租金凭单扣缴 这条合约内容合法吗?
时间Sat Jun 7 07:52:28 2008
※ 引述《ford903 (恩)》之铭言:
: 目前的房租契约上面写着(尚未签约)
: 本租金凭单扣缴由 乙方 负责向税捐稽徵机关负责缴纳(乙方就是承租人)
: 这句话的意思是什麽?
: 是我们可以去报抵税?还是我们不可以去报抵税?
: 谢谢回答
个人认为此条契约的扣缴意思一直被误解误用,有必要解释一下。
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所得(劳务报酬或租金或其他给付)时,
需将所得人应缴的所得税依规定之扣缴率预先扣下;
且依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库缴纳,并依规定填写扣缴暨免扣缴凭单,
其向稽徵机关申报及交所得人办理结算申报者,在税法上通称这整个过程为
扣缴。
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给付房租给房东时,应该代为扣缴10%税款,
假定租金是一万八千元,依扣缴10%计算税款为1800元,低於2000元,可免办理扣缴;
但若租金一次缴付两个月为三万六千元,或月租为三万六千元,
依扣缴10%计算税款为3600元,则此笔扣缴税款应在次月10日前至代收税款处缴纳,
并且於次年1月31日前向该管稽徵机关办理扣缴凭单申报,
另应於2月10日前填具扣缴凭单发给房东。
扣缴义务人应扣缴而未办理,另有罚则。
於本篇提问为租金给付,然而并非所有承租人都需办理扣缴,
依所得税法第 88 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各类所得者,应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依规定之扣缴
率或扣缴办法,扣取税款,并依第九十二条规定缴纳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及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
利事业之股利净额;合作社、合夥组织或独资组织分配予非中华民国
境内居住之社员、合夥人或独资资本主之盈余净额。
二、
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产财团或执行业务者所给付之薪资、利
息、
租金、佣金、权利金、竞技、竞赛或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退
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非属保险给付之养老金、
告发或检举奖金、执行业务者之报酬,及给付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
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国外营利事业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营利事业,依第九十八条之一之规定,应由营业代
理人或给付人扣缴所得税款之营利事业所得。
四、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分支机构之国外影片事业,其在中
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
本条各类所得之扣缴率及扣缴办法,由财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是以只要原PO并非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产财团或执行业务者,
即不必为支付租金而办理扣缴。
然而这条契约当然是合法的,因为税法本来就是如此规定,有写没写都一样,
租约有这条只是提醒有扣缴义务的承租人,记得办理扣缴,不然被罚的是承租人;
至於房东的所得未申报租金,罚的则是房东,这是两码事。
租给一般个人的情况下,这条契约是多余的,倒是被房东拿来乱唬房客就很好用。
原PO要问的应该是另一条契约,大概是要求承租人不得申报所得税的租金支出的,
租赁契约约定不得申报,其约定无效。
申报是法律上义务,
契约不得做相反的约定。
是以,即使房客承诺房东不报税,事後仍然报了税,也只是房客行使应有权利义务,
房东因房客申报租金而尽应有义务~缴税而已,也不算多缴税,该缴的本来就要缴;
无效且预谋逃漏税的不得申报的约定,房东应自知不合法,忝为本国国民,
大概只有不知耻的房东,才有脸指称房客不守信用?知耻的房东会自认约定不当。
但其实房东的筹码是:承租的房客将租金报税後,
以不续约或涨租或契约约定贴补的手段,迫使房客不敢申报租金支出。
那....就没办法了,房东最伟大。
题外,如何申报列举租金支出或检举逃漏税,请洽本站专业讨论税务的 tax 板。
--
关心消费者权益~因为我一辈子都离不开消费行为
喜欢咖啡~最爱曼特宁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最爱的板 consumer-消费者保护板 tax-税务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cookclub-煮厨板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1.225.78
※ 编辑: ivysky 来自: 61.231.225.78 (06/07 07:55)
1F:推 hiturtle:现代租约都不会限制承租人申报所得税.而是会约定因为申报 06/07 10:53
2F:→ hiturtle:租屋的租金.而使房东增加的所得税这部份税金由承租人负担 06/07 10:55
3F:→ hiturtle:又合法.而好用.用不续约或涨租的方式算是比较落伍的作法 06/07 10:57
4F:→ hiturtle:不过你这篇写的很好..推你这篇文.. 06/07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