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苦海无涯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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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请教有关妨害性自主及警方办案方式!急!
时间Fri Jun 6 08:09:03 2008
※ 引述《keygio (凿璞之女)》之铭言:
: 我有个朋友(男性)患有癫痫 去参加癫痫协会的年会後 有个女病患主动搭讪说她也是病友
: 因为患病难以工作 导致生活困难 我的朋友基於同病相怜的份上 主动接济她(无条件)
: 却因此让女方以为男方对她也有意 就更加主动来接近男方 甚至愿意成为配偶
: (双方皆已成年) 就是这样在双方认识约两个月後发生了一次关系(也仅有这一次)
: 此後女方就常以各种理由希望男方给她更多的资助 让男方觉得女方目的并不单纯
: 就没有再答应她 没想到女方却因此到派出所告男方给她性侵害(发生关系两个月後)
: 派出所警方即通知男方须到警方说明 男方向警方表示并非事实
: (且提出发生关系当天及事後女方发给他的简讯证明) 无奈警方并不采纳
: 且说只要有人告诉就要受理 甚至还要男方接受抽血及唾液捡验DNA(不能拒绝)
: 後来因为男方在警方已耗费4~5小时 且已经是晚间 没精神跟体力再接受讯问才暂停
: 在此想要请教各位专家
: 1.男方性侵害的罪名会成立吗
不知道,因为这或许只是片面之词(没有恶意,单纯陈述事实)
: 2.女方这样会成立诬告或其他罪嫌吗
难讲。
: 3.警方要求男方接受抽血及唾液捡验DNA有法令上的根据吗
我们先看一下以下法条
刑事诉讼法205-2
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之必要,
对於
经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得违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
采取其指纹、掌纹、脚印,予以照相、测量身高或类似之行为;有
相当理由认为采取毛发、唾液、尿液、声调或吐气得作为犯罪之证据时,
并得采取之。
刑事诉讼法205-1
监定人因监定之必要,
得经审判长、受命法官或检察官之许可,采取分泌
物、排泄物、
血液、毛发或其他出自或附着身体之物,并得采取指纹、脚
印、声调、笔迹、照相或其他相类之行为。
前项处分,应於第二百零四条之一第二项许可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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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确定一点,抽血这件事情警察不是监定人,更别谈有经过检座、法官允许
所以,抽血这方面可以拒绝。
但是采毛发或唾液这就要看个案了,我的意见是,即便你朋友不是经过拘提、
逮捕到案的,如果没什麽不适的话,这方面配合应该无妨..但这是个人意见
: 4.男方可以要求跳过警方讯问 直接由法院检察官受理吗
: (因为觉得警方办案方式有些疑惑)
实务上,检察官还是会调度警方先进行侦查动作
: 最後 感谢大家辛苦看完本文 并希望有专家给予解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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