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klai2003 (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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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如果支票与本票非本人所开有法律效用吗?
时间Thu May 29 03:08:41 2008
※ 引述《le0103 (Justice)》之铭言:
: 最近家里发生了一些问题如下:
: 妈妈之前偷偷背着大家去玩大家乐
: 输了不少钱,也跟对方借了钱,
: 妈妈怕债主马上找上门,
: 偷拿爸爸的支票开了几张票给对方
: 另外签了一张本票给对方,
: 我想问大家支票与本票不是本人所开
: 在法律上有效用吗?
: 这时候申请夫妻财产分开制来得及吗?
: 支票尚未兑现~
: 请大家帮助我~谢谢
先跟你解说一下你的第一个问题
因为没看到你的支票或本票,到底上面的名称是怎样写的
所以先假设你母亲开的那张支票是完整有效力的
也就没有空白授权还有背书等情形
单纯就是你母亲盗用你父亲的支票与本票
单就这部份执票人得就票据文义主张其权利
也就是说这张票开出去当然有效
但是因为是盗用,而且本人(你父亲)不知道
那麽依票据法第五条第一项前段,你父亲并不需要负责任
但是有举证责任的问题
讲简单点就是你父亲如果要说那张票据是被伪造的
那你父亲则需要证明那票据上的签名或盖章,并非你父亲本人所为
所以是没有效力
只不现在按照你的情况我相信很难去举证说无效
纵使真的举证证明确实为伪造
你母亲反而还要负上伪造私文书的罪责
更是雪上加霜
所以就你第一个问题就这样解说
只能面对现实还是乖乖的付款
第二个关於你说现在要申请夫妻分别财产制
关於这点并无法解决这债务的问题
当然可以想像的到你母亲,可能是不想要连累你父亲还有家人
但是我还是给你稍微的解说一下
现有夫妻财产有三种
当然我不知到你父母当时候是那一种
但不管法定还是分别确实是各就其债务负清偿之责(民法第1023、1046)
只有共同财产制才会以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之债,作共同清偿(民法第1034)
可是这些都不影响到你母亲的债务除非有离婚...
所以纵使这时申请夫妻分别财产制也是没有意义
第三个就其它问题来说
现在这张票据还没兑现
如果银行内的支票存款仍然够的话
倒还不用担心
比较害怕的是另外的本票
如果又被拿去背书转让给其他人
那才是比较麻烦
第四个问题就是在推文中提到的脱产的问题
这点很抱歉的要跟你先说
如果被认为是恶意脱产行为,仍然是会被追讨的
第五个的话就是担心房地被拍卖强制执行等问题
关於这个反倒是还不用担心
因为对方还要先向法院申请後才会有这些动作
而这是属於比较後期的动作暂时可以不用考虑
最重要的是既然知道欠下了钱
那就还是赶紧筹钱
再有法律上的问题
可以到法律扶助基金会作法律谘询
基本上作法律谘询没有资力审查的问题
而最最重要的是别走上不该走的路
事情总有解决之道
别轻易的踏上那条不归路
希望有帮助到你
如果还有疑问不清楚就到我说的法扶去
相信能给你父母更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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