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ster0926 (★凉风有讯)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图画作品之创作人是否仍具有版权?
时间Wed May 28 14:34:02 2008
※ 引述《hiturtle (披着虎皮的小绵羊)》之铭言:
: 个人走和HO大不同的路线..
: 因为我认为..原PO这份工作的感觉比较像是"承揽契约"
: 因为客人的需求..而去画出符合客人需求的图
: 而非像HO大说的..原PO只是单纯卖"物"而已
: 所以依着作权法第十二条来看啦..我转法条过来
: (11条和这问题不太相关..旦我一样转来..看看就好)
: 第11条
: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
: 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
: 约定其着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 第12条
: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着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着作人。但契约
: 约定以出资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 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
: 出资人享有。未约定着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 依前项规定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得利用该着作。
: 如果原po没约定着作归属於谁..那着作人就是原PO..着作财产权也归原PO享有
: 旦和原PO购买那些图卡的人..他们享有利用该着作的使用权
: PS:说真的,,出来作生意是求财..当你限制的愈多..也许你认为你得到了更多
: 旦事实上失去的可能远大於你得到的..舍得..有舍才有得
谢谢您给的建议!万分感激...
您说的ps,其实我们都懂。做生意当然是以合为贵。
若能被广泛流传出去,当然也是一种荣幸。毕竟就是好才会有人想要。
但是对於这方面我们较为担心的是,图片若被滥用,却没有人知道作者或出处,
这样也只能如网路上众多素材图片般,廉价并默默无闻。
又或者只能成为被人蒐集的图库之一的图片罢了....
当然,这只是我们需要事先堤防的担心,总好过事後纠纷。^^
如您说的:
如果原po没约定着作归属於谁..那着作人就是原PO..着作财产权也归原PO享有
: 旦和原PO购买那些图卡的人..他们享有利用该着作的使用权
若购买之人享有该着作使用权,
那万一对方是拿来另做数位化大量生产。这样也不犯法吗?
另外,不好意思,想请问一下,
着作财产权跟着作使用权不一样啊?(汗颜..我真的对法律很头大^^")
若客人拥有着作使用权,我拥有着作财产权的话,那我到底能做什麽呢?
不好意思,问题有点多....
感谢耐心回答。^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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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7.163.178
1F:→ hotwingking:1.使用权指的是可以使用该附着有美术图案之着作物 05/28 14:39
2F:→ hotwingking: 而美术图案之着作物,其功能就是欣赏,没啥可讨论 05/28 14:40
3F:→ hotwingking: 如为语文着作则可以使用内容 如为音乐着作则可反覆 05/28 14:41
4F:→ hotwingking: 聆听,如为建筑着作则可实施为建筑物。 05/28 14:43
5F:推 hotwingking:2.数位化大量生产这当然不行,不管是承揽或买卖契约 05/28 14:46
6F:→ hotwingking: 美术图形(劳务)+卡片(实施物)交付後 契约即告消灭 05/28 14:47
7F:→ hotwingking: 对方若未取得着作财产权,就不能主张重制等权利。 05/28 14:49
8F:→ monster0926:谢谢h大详细解释。所以就是买方收到商品有欣赏权利, 05/28 14:55
9F:→ monster0926:但是不可加以重制应用...这样对吗? 05/28 14:56
10F:推 kumo911:应该说合理范围内可以重制,但合理范围法律没有明定 05/28 15:08
11F:→ kumo911:例如实务上认为音乐、影音光碟重制1份属合理范围 05/28 15:09
12F:→ kumo911:当然重制的部份不可加以贩售牟利 05/28 15:11
13F:→ monster0926:谢谢k大的解释!!!感谢版上热心的大家^^ 05/28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