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ho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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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夫过世 已离婚 保险理赔需前妻签名吗?
时间Wed May 28 01:09:08 2008
※ 引述《babesia (babesia)》之铭言:
部分恕删
: 一位朋友与太太离婚多年 这些年来都独立扶养小孩
: 但最近因为交通意外身故
: 身故理赔包含汽车强制险与劳保等
: 照继承顺序的话 应该是几个小孩是第一顺位
劳保部分,子女确为受领遗属津贴之第一顺序(劳工保险条例第65条)
但强制汽车责任请求权人,第一顺位遗属似应为父母及子女,就该给付平均分配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11条第2款)
: 因为几个小孩还未成年
: 这些身故理赔想要交给未来要照顾小孩的爷爷奶奶手上
: 但是在理赔的时候 这位朋友的公司表示还需要小孩子的妈妈签名才可以
: 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一定要孩子的母亲签名呢
是的 因为母亲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 由其代为或代受意思表示
就代为子女受领给付部分应无疑问 甚有民法第77条但书纯获法律上之利益适用
问题原po所问 类似子女受领後赠与给爷爷奶奶 当然需要法代人之签名
: 如果需要孩子的妈妈签名的话
: 有没有什麽办法藉由法律程序用别的方式
: 把钱给爷爷奶奶来照顾小孩子们呢(因为孩子的妈妈摆明不想签名)
很难 至少就保险给付移转这件事而言
民法第1094条第2项以下改定监护人程序颇为复杂
援引一判例参照 何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考量 (20年上第 954 号)
行亲权之母为其未成年之子管理财产,苟有失当之嫌,可认为利益相反不
能行使管理权时,法院自可因利害关系人之请求,依法另定监护人,以保
护未成年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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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仅供参考 有错请指正 谢谢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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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82.35
1F:推 babesia:谢谢您详细的回覆 我更清楚了^^ 不过还想请问一下 日後 05/28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