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ugo (被禁止脱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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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租赁] 合约即将到期,担心押金收不回
时间Tue May 20 17:21:49 2008
※ 引述《deaudio (..)》之铭言:
: 昨天缴网路费给邻居
: 在聊天的时候得知
: 他们那间(一个门进去,里头还有三个小房间,感觉像是房东自己隔的)
: 房东分租给三个人
: 的其中一个刚搬走的房客
: 之前因为大门门把坏掉
: 所以自行修缮
: 然後房东竟然以未经过他同意就装好为由,不愿支付修缮的金额
: 因为这样,那位房客与房东起了冲突
: 之後房东就刻意刁难那为房客
: 在门外卢了很久之後,押金被扣款後才拿得回去
依民法第429条规定,房屋之修缮原则上是由房东负担,除非房东和房客另外有
契约特别约定或是交易上另有习惯。
如何修缮? 则依民法第430条规定,原则上是先由房客定相当期限催告房东修缮,
如果房东不为修缮时,房客可以终止租约或自行修缮,并请求房东偿还修缮费用或
自租金中扣除之。
由上似乎可以导出,关於房屋修缮义务,似乎须先经催告房东後,方得由房客自行
修缮之?
但最高法院 74 年 台上 字第 1447 号 判决指出:
民法第四百三十条仅规定,出租人不履行租赁物修缮义务,经
承租人限期催告而仍不履行时,承租人得终止租约或自行修缮,而
请求偿还其费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并未规定承租人不限期催告
,出租人即可免除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条所定保持租赁物合於约定状
态之义务。故出租人不履行修缮义务,致承租人不能为租赁物之使
用收益时,纵使未限期催告,承租人仍得按比例请求减少租金,即
租赁关系消灭後按原租金计算之损害金,亦应减少。
所以我认为该房客还是可以跟房东吵啦XD
虽然上面实务见解并非判例,但毕竟仍是最高法院就民法第430条
所表示之意见,我想对於下级法院仍然具有一定之拘束力。
: 眼看租期就要届满了
: 很担心因为之前漏水的事情,房东迟迟不来处理
: 和房东在电话中起了冲突
: 不知房东会不会也像对待之前的房客一样对待我(超烦恼的><)
: 连墙壁本来就有的钉子,也要我们付清理费
: 要如何面对房东无理的要求呢
: 请各位大大帮帮忙
: 谢谢~~
处理方法应该是和上面一样@@|||
一点浅见,如有错误,还烦请大家不吝指教、互相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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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386036:包租公包租婆~~很多都这样乱搞!都很爱坑杀房客 05/20 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