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phone (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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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土地继承问题
时间Thu May 15 21:34:35 2008
※ 引述《nujle (ulee)》之铭言:
: 标题: Re: [继承] 土地继承问题
: 时间: Wed May 14 21:49:29 2008
:
: : 那就只能看三个继承人愿不愿意照阿公的意思办
: : 就算不照阿公的意思办你也拿他们没辙~
: : 因为根本没有遗嘱...
: : 这样就只能算是生前聊天的内容了
: : 就算大家都知道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 : 还是你的意思是说他们想分
: : 但是那块地是农地
: : 有最小分割量的问题?
:
: 不好意思 小弟再说清楚一点好了
: 他们是想「直接」分成四份(三位继承人+一位长孙)
: 而不是三个继承人继承後再分给长孙
: 所以小弟想请教的是 是不是可以「直接」分四份继承?
: 如果可以 要如何办理? 要出示什麽证件吗?
: 顺道一提 那块地是一般建地
: 有劳大大解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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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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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59.115.203.6
: 推 OwenKao:可以,身份证印还有准备好现金交税 就ok啦 05/14 22:13
我想请问一下...
以原PO阿公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
不就应该依照继承顺位取得吗?
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及第1139条规定
前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以亲等近者为先。
推文中O大的"可以登记给长孙"就小弟的认知应该是只有第1140条的规定才成立吧
第1140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於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
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也就是...除非该长孙的父(母)亲比阿公还早过世才能代位继承...
不晓得除了遗嘱及代位继承外
是否真的有其他方式可以让地政事务所审查人员同意
将财产登记於该长孙名下而不用依照民法规定的继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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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215.174
1F:推 nujle:当初阿公没有立遗嘱 05/15 23:19
2F:推 nujle:长孙的父母都健在 所以长孙就无法分配到罗? 05/15 23:23
3F:推 zazazas:那以前的人怎麽办 以前长孙如同屘子 所以都会分一份 05/16 00:41
4F:推 futureland:继承人再赠与出来罗,主管机关只在意税有没有缴完而已~ 05/16 01:01
5F:→ daphone:就我实务上的经验..在意税的是国税局(遗产税)... 05/16 12:53
6F:→ daphone:地政事务所是负责不动产移转登记..当然他要登记移转前... 05/16 12:55
7F:→ daphone:当然登记移转前地政须注意到是否符合能够移转的规定.. 05/16 12:56
8F:→ daphone:例如买卖是否已经缴完增值税且义务人是否有同意出售的证明 05/16 12:58
9F:→ daphone:例如赠与是否缴完赠与税增值税且有当事人同意赠与的文件 05/16 13:00
10F:→ daphone:例如继承是否已经缴完遗产税且所有继承人皆符合继承的资格 05/16 13:01
11F:→ daphone:且"所有"继承人都出示证明同意此案继承登记.... 05/16 13:02
12F:→ daphone:我国的不动产是登记制..他们不可能也不能不依照规定登记.. 05/16 13:04
13F:→ daphone:否则他们公务员要负责任的..(就是随便把属於A的东西给B) 05/16 13:07
14F:→ daphone:所以原PO的问题只能继承後..再由继承人赠与给长孙.. 05/16 13:09
15F:推 hotwingking:推楼上 真有耐心 XD 05/16 13:11
16F:→ daphone:谢谢楼上..^^~其实我是无聊到发慌所以就我所知帮帮乡民 05/16 13:20
17F:推 nujle:谢谢d大耐心的解说 05/16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