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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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令人感到恐慌的骚扰…
时间Sun May 11 21:25:45 2008
※ 引述《baolidab (海绵宝宝)》之铭言:
: 故事主角是我一个女同事,利用手机电信业者提供的加值服务利用手机上网交友。
: 该加值服务可以上传照片、文字。
: 女同事被一个男生要电话说要聊天(女同事对陌生人太过善良),笨笨的给了。
: (以上是女同事不该犯的错,乱给手机号码)
: 之後,该男要求女方当他女朋友,才聊过一次,没什麽交集,那男的给人感觉就
: 是一整个偏激。
: 重点来了,那男的说他在通讯行(?)上班,利用女方给他的手机号码查到女方
: 的住家地址等一些资料。(女方说她门号在台湾大X大直营门市办的)
: 之後那男的一直传简讯,内容不外乎要女方接受他、她会不惜一切送花、登刊版
: 广告、电视墙(交友平台有照片,都只是半身照),就是不怕花钱要用这些钱来砸就对了
: 还限制今天几点(下午四点,早过了)之前要给他回应否则他就做那些事情。
: 那些简讯我有看,感觉就是你不要当我女朋友我就做这些事情不要不相信!
: 女方是怕男的真的找到他家,做出很夸张的事情(例如跑到他家说伯父伯母
: 我是你女儿的新男友我们已经XXXXX之类,会有家庭战争)
: 毕竟女方根本不想接受一个莫名奇妙的人。
: --------
: 请问各位,现在该男的所作所为只能算是偏激、夸张的追求,到警察局有用处吗?
: 花、电视墙、找上门等都还没出现,是否要等到该男真的危害到女方的人身安全
: 才可以到警察局求助呢?
: 女方怕男的真的找到家里面来,会引发家庭战争。
: 女方可以用哪些方法抵制、保护自己呢?
如何制止"疯狂的追求行为"呢?
我之前处理过一个类似的案例:
有一个男的,因为机缘认识一个日本女生,就不断开始写mail给她。
几乎每天写,甚至一天很多封电子邮件,信件内容除了不断赞美女生外,
就是一直表明爱意,希望能约她。女生深受困扰,也回信明确表达
不可能答应和他交往,但男生仍然继续写...不肯放手。甚至,男生
还跑到日本找她,"突然无预警地"出现在女生家门口。最後,男生甚
至写了一封信,把自己去捐血的体检报告一起当附件寄给女生,告诉她
"自己非常健康"。
我受女方委托处理这件事,先寄了一封信,希望男方停止以上的追求行
为。但男方回信态度强硬,认为我律师多管闲事,然後还是继续写信给女方。
最後,我和女方讨论後,包括评估「男方的性格、身分地位、是否可能采取
进一步疯狂或不利女方的举动、女方应如何保护自己」後,且认为掌握证据
(书证)充分。於是引用「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向台北县政府社会区提出
性骚扰的申诉书,社会局也依法把申诉案,转给男生任职的工作单位(某国小)
,请他们开会处理。
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
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
、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
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另外,同法第20条进一步规定:
对他人为性骚扰者,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锾。
上面第二条第二款文字的标准,其实很宽松,几乎是:只要女方"主观感觉"
不好,且已经明确表达"拒绝、请求停止"之意思,男方如果继续其追求行为
,就可以认定「已经达到女方受冒犯之情境的程度」。
上面处理的案子,後来经过补充一份申诉理由书(另引据了一个美国的案例),
并到学校召开的「申诉评议委员会」列席参与开会後,最後学校评议会作出
「性骚扰成立」之认定,并将结果通知台北市社会局和我方。
回到原po提出的问题,建议如下:
1.女方应该积极保存「简讯内容」,并且向手机电信业者申请「通话明细」,
以证明男方简讯的内容,和不断来电的频率。如果还有其他涉及追求行为
的证据,也要设法保存起来。
2.确认男方的身分,至少要有姓名及工作地点(公司名称及地址),有身分
证字号及住址更好。
3.先寄出存证信函,表明自己已不堪其扰,不可能接受爱意,并警告男方停
止追求行为。但应注意信函内容之用字遣词,避免激怒男方,这是避免男
方失去理智,进一步作出「泼硫酸」等严重伤害女方的行为。在发函之前,
最後和其他人(包括可以信任的律师、心理谘商人员)讨论男方的行为,
评估他因求欢不成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及如何适时保护女方。
4.如果男方收到信函後,仍继续其行为,则可以撰写性骚扰申诉书,申诉书
的格式,可以在县市政府社会区的网站上找到或联络他们取得。
处理一些关於性侵害、性骚扰的案例後,有时不免有「这是一个男女不平等
的时代」之感,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法律保障女性、女权至上」的时代。姑
且不论这些法律、司法实务运作结果,反应出来的价格判断,对「女性的保
障」是否有「偏颇」之问题,至少,女性应该学习如何善用这些既存的法律
规范,去适当保护自己。
: 遇到偏激的人,有哪些话术可以让他停止或者知道自己的错呢?
: 目前采取的方法是以不变应万变、上下班有人陪。
: 对於疯狂的追求(还没真正发生),有法律可以限制、甚至制裁吗?
: 感谢各位大大…
: 我也跟着烦恼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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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197.233
1F:推 baolidab:感谢您…我会赶快去做! 05/11 21:41
2F:推 VVax:可以M可以M 05/11 23:43
3F:推 JackeyChen:这个案子我好像有听闻过 05/12 07:42
4F:→ Rechtsanwalt:因为这案子还衍生出另一个有趣的案子,有机会再说故 05/12 11:42
5F:→ Rechtsanwalt:事大家听~:) 05/12 11:53
6F:推 Jasy:请问到底是台北市政府社会局还是台北县社会局? 05/13 19:14
7F:→ Rechtsanwalt:我举例的案子是台北县政府社会局阿~ 05/13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