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lechen (喵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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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抛弃继承...
时间Fri May 9 13:17:40 2008
: A2.来不及。 如果来的及,银行就不会发函了,所以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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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不行。 被继承人过世之後,继承人必须由1.当然继承 2.限定继承 3.抛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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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择一办理继承事项,我国民法在今年4月1日前,皆明定继承为当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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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特别向法院声请,否则一率当然继承。 修法後,未成年人皆为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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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你的母亲肯定是已成年,就算溯及既往也不适用。
并不是只有未成年人采法定限定继承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有可能是成年人,如:禁治产
不过立院已经三读通过,禁治产将修改为监护宣告以及辅助宣告
受监护宣告之人,无行为能力
受辅助宣告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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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大大对於限定继承的想法有点错误喔,限定继承并不是说"限定"从什麽时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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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麽时候继承,而是"限定"继承人只继承财产,债务不继承,不过这必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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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册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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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对限定继承的观念也是有误,虽说在法条运用上并不会有差别
限定继承并非如您所说的,只继承财产不继承债务
而是,《债务全部继承,清偿负有限责任》
意即仅就所继承之正财产范围内负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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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28.28.174
: 推 RYO711118:感谢你!!! 05/09 09:34
: 推 defent:如果是保证契约债务,你还有继承编施行法1-2条当大绝。 05/09 10:54
的确,新修订的施行法可以让民法1148条第2项溯及适用
不过这仅限於继承开始後才发生代付履行责任的保证契约债务
如果在继承开始前就发生代负履行责任,并不适用法定限定继承
继承人仍需继承该保证契约债务并负全部清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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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42.235
1F:推 yuusnow:感谢大大指正我错误的观念:) 05/09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