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tureland (不要走我的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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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审判官叫我们撤销,这就是撤销告诉吗? (损邻条例)
时间Fri Apr 11 14:54:00 2008
※ 引述《wang0309 (小宅)》之铭言:
: ※ 引述《futureland (不要走我的後门)》之铭言:
: : 我不知道原po所遇到的法官是做怎样想,或许也支持原po的诉之声明。
: : 像原po这一类有持续性损害问题的毁损情况,
: : 我不倾向建议当事人以196来请求赔偿。
: : 这次获赔修补好,两三个礼拜之後又裂,那是不是要再告一次?
: 那214不也一样会有这个问题?
214的金钱赔偿没有,它的赔偿范围可引用216完全赔偿原则来界定,
只要工程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原告所受之所有损害即应获得金钱赔偿。
因此,持续性损害的问题,透过监定如果可以证明系因工程持续进行者所造成,
以因果关系为连结,建商就要对已经遭受持续性损害的房屋支付一笔赔偿金。
: : 另外,民庭决议与通说都不认为196是特别规定,并没有排除213~215的适用。
: 196不排除213~215是没错,但:
: 73年院台厅一字第02394号:
: 查不法毁损他人之物者,应向被害人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
: 条定有明文。此即民法第二百十三条所谓之法律另有规定。本件原告以被告毁损其电杆
: 、电揽,请求以金钱赔偿其损害,於法本非无据。判决理由谓原告基於公益上理由自行
: 回复原状,然後请求因修复所支出之工料费,揆诸诚实信用原则,尚非法所不许云云,
: 自难认为允洽。
: 由此可知可以跳过回复原状而直接请求196,二者互不干涉
这一字号解释有说:原告基於公益上理由自行回复原状......
只要不违反诚信原则,原告主张196都是有理由。
而所谓诚信原则是,原告必须试着做过回复原状的相关事情,
例如对被告已行214的催告或是请求,或是有公益之急不及时回复原状不行...等
在在有先做到回复原状的可能,
这就是不违反被告信任回复原状仍然是法定原则的利益。
既然原告已经帮被告注意到法律上利益,那原告改以196来请求当然无不准的理由。
所以并不是直接跳过回复原状来直接请求196。
196条文本身无须行催告无疑,但仍需遵行回复原状的原则。
: : 196所说的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
: : 民庭决议认为,认定之基准仍然是同213条第3项的必要者为限。
: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会议决议 (一)
: 物被毁损时,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请求赔偿外,并不排除民
: 法第二百十三条至第二百十五条之适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请求赔偿
: 物被毁损所减少之价额,得以修复费用为估定之标准,但以必要者为限 (
: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换旧品,应予折旧) 。被害人如能证明其物因毁损
: 所减少之价额,超过必要之修复费用时,就其差额,仍得请求赔偿。
: 台中地院92年简上第87号:
: 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於物遭毁损,被害人得请求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
: 之规定,其规范性质显为权益价值差额之填补,核属金钱赔偿之赔偿方法。从而
: ,判断请求回复原状之必要费用应否随同物之价值折旧时,自与属金钱赔偿性质
: 即物因毁损所减少价额之衡量标准,两不相涉。
: :
: : 超过必要费用时,被害人还要证明才可以求偿。
: 不论回复原状费用或所受损害价额,原告不是本来就应该证明吗?
213条第3项回复原状的费用与196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
这两个共通的特色是在『必要上』。
也就是说,原告想在这上面拿到不该花的、不该得的钱很有困难。
(可是,被告弄坏我的东西本来就应该多弥补我一点不是吗?)
理想状况是最好被告可以多弥补一点,但不是每个被告都是好人。
可以证明的修缮费用在证明上固然没有问题,
但隐形的花费,例如找修缮工的劳力与时间,原告就得自己吃下去了。
: : 先撇开原PO没做好催告的部份不说,
: : 214的金钱赔偿要是再搭上216的完全赔偿原则,持续性损害的问题就可以获得解决。
: : 毕竟为避免一诉再诉浪费司法资源,既然在工程进行中邻屋有修补後再龟裂的风险,
: 现在前提就是因为原PO没催告而面临不撤回就败诉的情况
: 一定要原PO不撤回却仍主张214的话,要怎麽赢?
所以法官要原告撤啊。
再重新告的时候起诉状写完整、高明一点,还是可以赢的下来。
: : 那就参考监定与其他住户因修补及调正地基所花费的结果与经验,
: : 在法庭活动上跟债务人取得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风险次数,
: : 概算出一个总赔偿金额,约定好债权人获赔後就自己负责日後的龟裂问题。
: : 一次的诉讼把日後的潜在损害搞定,原告可以拿到一大笔赔偿金,建商则继续盖屋
: : 建商如果在一开始就受到催告,後来有推托的态度,
: : 在乔赔偿金的时候就一起暗算进去,这可以免除还要看法官心证的麻烦。
: 当事人无法和解,已经乔不拢了
我不知道当时的和解,原告与被告是怎样谈条件的。
也不知道和解庭的主委是怎样搓不成功的。
另外有些时候,双方的委任律师也会促成和解。
如果连被告的委任律师也说不通和解,那就让法官裁啊。
重要的是原告这一边,在起诉状内要做好合理的求偿方案、释出最大的和解诚意,
让法官觉得受损害的人态度上就是合理又大方,一切都只是被告摆烂的问题。
毕竟法官大人也很爱看手上的案子和解成功。
如果法官还裁不高,那...至少有拿到金钱赔偿,还好啦,囧。
我有拿196与213试着想解决持续性损害的问题,
方案是以一次的回复原状或金钱赔偿的经验为基础,
而这个既判力对将来工程持续进行中所造成的损害也得以主张,
也就是说以判决当作催告要建商回复原状或提出必要的金钱赔偿。
这样应该就可以避免每遇一次损害就必须提告的情况。
不过,如果建商态度依然如故,该如何是好?
强制执行吗?每遇一次损害就一次强制执行?或是累积起来强制执行?
我个人想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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