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g0309 (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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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审判官叫我们撤销,这就是撤销告诉吗? (损邻条例)
时间Fri Apr 11 10:23:42 2008
※ 引述《futureland (不要走我的後门)》之铭言:
: ※ 引述《wang0309 (小宅)》之铭言:
: 我不知道原po所遇到的法官是做怎样想,或许也支持原po的诉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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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原po这一类有持续性损害问题的毁损情况,
: 我不倾向建议当事人以196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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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获赔修补好,两三个礼拜之後又裂,那是不是要再告一次?
那214不也一样会有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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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民庭决议与通说都不认为196是特别规定,并没有排除213~215的适用。
196不排除213~215是没错,但:
73年院台厅一字第02394号:
查不法毁损他人之物者,应向被害人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
条定有明文。此即民法第二百十三条所谓之法律另有规定。本件原告以被告毁损其电杆
、电揽,请求以金钱赔偿其损害,於法本非无据。判决理由谓原告基於公益上理由自行
回复原状,然後请求因修复所支出之工料费,揆诸诚实信用原则,尚非法所不许云云,
自难认为允洽。
由此可知可以跳过回复原状而直接请求196,二者互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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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所说的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
: 民庭决议认为,认定之基准仍然是同213条第3项的必要者为限。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会议决议 (一)
物被毁损时,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请求赔偿外,并不排除民
法第二百十三条至第二百十五条之适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请求赔偿
物被毁损所减少之价额,得以修复费用为估定之标准,但以必要者为限 (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换旧品,应予折旧) 。被害人如能证明其物因毁损
所减少之价额,超过必要之修复费用时,就其差额,仍得请求赔偿。
台中地院92年简上第87号:
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於物遭毁损,被害人得请求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
之规定,其规范性质显为权益价值差额之填补,核属金钱赔偿之赔偿方法。从而
,判断请求回复原状之必要费用应否随同物之价值折旧时,自与属金钱赔偿性质
即物因毁损所减少价额之衡量标准,两不相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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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必要费用时,被害人还要证明才可以求偿。
不论回复原状费用或所受损害价额,原告不是本来就应该证明吗?
: 先撇开原PO没做好催告的部份不说,
: 214的金钱赔偿要是再搭上216的完全赔偿原则,持续性损害的问题就可以获得解决。
: 毕竟为避免一诉再诉浪费司法资源,既然在工程进行中邻屋有修补後再龟裂的风险,
现在前提就是因为原PO没催告而面临不撤回就败诉的情况
一定要原PO不撤回却仍主张214的话,要怎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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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就参考监定与其他住户因修补及调正地基所花费的结果与经验,
: 在法庭活动上跟债务人取得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风险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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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算出一个总赔偿金额,约定好债权人获赔後就自己负责日後的龟裂问题。
: 一次的诉讼把日後的潜在损害搞定,原告可以拿到一大笔赔偿金,建商则继续盖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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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商如果在一开始就受到催告,後来有推托的态度,
: 在乔赔偿金的时候就一起暗算进去,这可以免除还要看法官心证的麻烦。
当事人无法和解,已经乔不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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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31
1F:推 changchunlun:不管213~ 215或196所谓的原状都是「应有状态」即起诉 04/11 14:03
2F:→ changchunlun:或请求前的最高市价 这最好通过监定来判断 其实两者 04/11 14:06
3F:推 changchunlun:最後要求取最多赔偿的方式 都要走价额减损的方向 04/11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