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tureland (不要走我的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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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审判官叫我们撤销,这就是撤销告诉吗? (损邻条例)
时间Thu Apr 10 19:01:08 2008
※ 引述《wang0309 (小宅)》之铭言:
: 一、原PO如果选择不想撤回,继续诉讼下去,势必面临法官所说催告的问题
: 这时当然要改变策略避开催告问题
: 不论是请求必要费用,或之前推文所说民法196条都可以选择
: 民法196条甚至可以直接请求金钱赔偿(因毁损而减少之价额),属213条所称之
: 「法律另有规定」
: 又原PO既然没有催告,法院也无从认定建商有无拖延敷衍之态度
: 而所谓损害赔偿所受损害,系指现存财产之积极减少,被害人尚须举证证明损害额
: 那麽加害人态度在财产上损害赔偿中会有多少审酌?不无疑问
: 一昧请求高额赔偿,除了增加举证困难外,也增加不少裁判费
: 何况在物价高涨的现在,扶正地基之必要费用难道会少吗?
: 二、原PO如果乾脆撤回起诉,催告後重新起诉,那麽一切重来
: 不过撤回起诉另须注意时效不中断的问题
: 如果时效尚久,要撤就早点撤
: 至於推文所说诉讼中催告,我不太了解是否可行
我不知道原po所遇到的法官是做怎样想,或许也支持原po的诉之声明。
像原po这一类有持续性损害问题的毁损情况,
我不倾向建议当事人以196来请求赔偿。
这次获赔修补好,两三个礼拜之後又裂,那是不是要再告一次?
另外,民庭决议与通说都不认为196是特别规定,并没有排除213~215的适用。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来请求。程度上还不算是213的法律另有规定。
196所说的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
民庭决议认为,认定之基准仍然是同213条第3项的必要者为限。
超过必要费用时,被害人还要证明才可以求偿。
总的说来,196的求偿也是绑手绑脚,而且没有解决持续性损害的问题。
正因为求偿的基准是以必要费用为限,
所以在继续施工期间,
只能以预估的方式来概算房屋会因工程龟裂几次的求偿数额会被打枪。
先撇开原PO没做好催告的部份不说,
214的金钱赔偿要是再搭上216的完全赔偿原则,持续性损害的问题就可以获得解决。
毕竟为避免一诉再诉浪费司法资源,既然在工程进行中邻屋有修补後再龟裂的风险,
那就参考监定与其他住户因修补及调正地基所花费的结果与经验,
在法庭活动上跟债务人取得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风险次数,
概算出一个总赔偿金额,约定好债权人获赔後就自己负责日後的龟裂问题。
一次的诉讼把日後的潜在损害搞定,原告可以拿到一大笔赔偿金,建商则继续盖屋。
建商如果在一开始就受到催告,後来有推托的态度,
在乔赔偿金的时候就一起暗算进去,这可以免除还要看法官心证的麻烦。
有些时候也可以跟对造律师协调一下,劝劝当事人早点接受条件以免出太多庭。
要是无论怎麽乔建商就是不配合的话,原告就先把估算拉高然後丢给法官裁。
顺便把乔不拢的责任推给建商,
法官如果还裁不高,只能怪原告自己法庭活动表现差。
如果法官不愿意裁,也不认同一次诉讼解决未定的风险。
原告只好再缩回来213条第3项或是196条,一次龟裂催告复原一次或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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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两个都要点! <(  ̄ㄧ ̄)q▄︻═╤═─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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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utureland:关於裁判费问题 可以在起诉状内声明未定请求标的金额 04/10 19:05
2F:→ futureland:声请法官定裁判费金额~ 04/10 19:08
3F:推 Jasy:推详细解答 04/11 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