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tureland (不要走我的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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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审判官叫我们撤销,这就是撤销告诉吗? (损邻条例)
时间Thu Apr 10 15:29:58 2008
※ 引述《wang0309 (小宅)》之铭言:
: ※ 引述《futureland (不要走我的後门)》之铭言:
: : 这就跟原告的诉求不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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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父母希望能拿一笔赔偿金而不是把房子坏掉的地方恢复原状而已
: : 何况第213条第3项是必要费用,意思也就是指可以求偿的范围很小也受单据的限制
: :
: : 如果可以要到金钱赔偿,金额一定会比必要费用更多。
: 既然不想另外撤回再写存证信函催告,这不失为一种方法
: 必要费用拿到的也是金钱啊
: 更何况本件如果是单纯的房屋部分毁损
: 房屋实际所受损害与修缮必要费用不见得会有太大差别
214:应回复原状者,如经债权人定相当期限催告後,逾期不为回复时,债权人
得请求以金钱赔偿其损害。
如果住户已经告诉建商请先来做修补,但建商却理都不理或是一直拖。
建商的态度,会让住在受损房屋里的住户做怎麽想?
一样是金钱,214的金钱赔偿,是可以请求将建商的不良态度一起列入审酌。
再者原PO也说,地基已经倾斜,邻居的房屋是修补好了又裂。
我想只要工程还在进行中,已受损房屋的龟裂会一直再继续下去。
既然都告了,何必保守操作?
除以诉外方式向建管单位检举之外,赔偿金有理就大胆开口要!
如果仅是要必要费用就好,大可以在协调会上跟建商讲只要那一点钱就好了。
毅然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很多事情就得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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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两个都要点! <(  ̄ㄧ ̄)q▄︻═╤═─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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