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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exand (夏娃是亚当的膝盖软骨)》之铭言: : 作者: alexand (夏娃是亚当的膝盖软骨) 看板: LAW : 标题: [问题] 原签约人已死亡 该合约是否即为失效? : 时间: Sat Mar 15 20:59:19 2008 : 我的姨丈民国89年时,和屋主租了一个店面经营五金行生意 : (租约10年,且明订可转租出去当二房东,原屋主不会干涉) : 民国94年五金行便结束营业,我姨丈也将店面转租给别人 : 但在96年时,原屋主不愿再让我姨丈当二房东赚租金差额 : 有意将店面提早收回(但也不愿依合约赔偿违约金) : 当时我姨丈强调一切要依照合约所订,提早解约就得赔偿违约金 : 後来协调未果。 : 97年1月,我姨丈因病过世 : 现在原屋主以"原签约人已死亡,合约失效"为由 : 要求直接收回店面。 : 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 : 而我阿姨有没有什麽办法可以继续当二房东? : (目前这是他们家唯一的收入)   愚见而已,仅供参考:   转租的法律关系:出租人--租赁--承租人--租赁--次承租人          (原房东)   (原po姨丈) 一、转租是否合法?       双方当事人就房屋使用、收益、支付价金意思表示合於一致,契约即为成立    。又契约内容明定可转租,故承租人将标的物出租於次承租人属合法转租。     二、承租人死亡时,承租人权利、义务(非承租人的地位)之移转        承租人对出租人和次承租人所享有之权力、义务,非专属於承租人时,依民    法1148条1项本文,由其继承人概括继受。如遗产尚未分割时,其权利    义务由全体继承人继受;已分割时,由特定之继承人继受其权利义务。所以    说负担义务、享受权利的主体不一定是你阿姨,这涉及到能主张权利跟应分    担义务的主体是谁。但不论如何出租人的主张无理由。   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说得不对请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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