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chen (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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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员工认购未上市股票疑问
时间Thu Mar 13 21:07:26 2008
※ 引述《chlfep (苦日子开始了)》之铭言:
: 不好意思,因为急着要知道答案所以又从po了一次
: 顺便将情况再说明详细一点
: 有位A大推文回答说员工优先认股权跟员工身分不可分离
: 可是我的状况不是认股权
: 我已经实际认股了,只是股票被公司保管着
我想知道的是我离职後可否要求公司买回股票或拿回股票
我把自己写的一篇「劳动契约消灭时之请求权到期与返还义务争议」文章的一小部分贴出
来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三)、员工认购股票之保管、返还与原价买回问题。
公司法上对员工的配股有两种。第一种就是修正前公司法(以下同)第二四0条第四项规
定之员工股票红利,因此方式的配股员工并不需拿出钱来认购,所以也称「无偿配股」。
第二种方式是公司法第二六七条发行新股时保留百分之十到十五由员工认购的配股,此方
式的配股员工需拿钱出来承购缴款,所以也称为「有偿配股」。後者的配股方式下依公司
法第二六七条第六项规定,公司得限制员工在最长三年的期限范围内不得转让。以故,有
偿配股情形下公司有权可以限制员工的股份转让自由。至於限制转让的方式究竟是在
股票作注记或於送集保时(公开上市股票)约定在三年内不得领回,实务上认为这些方式
都是合法有效。但绝大部分之场合都是以约定股票由公司保管来达限制转让之目的,
例如员工认股六十张股票,公司规定劳工需自认股时起每工作满一年领回二十张,满三年
才能全部领回是。
在股票约定由公司保管情形下,劳动契约消灭时劳工可否本於上揭「相互返还」规定
要求雇主应立即将股票全部返还予劳工?应分别情形认定之。如劳动契约消灭原因是本於
劳基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或第二十条之资遣解雇者,或劳工依劳基法第十四条规定
被迫辞职者,或雇主依劳基法第五十四条强制劳工退休者等三种劳工「非自愿性离职」之
场合,应认劳工得本於返还义务规定要求雇主需於劳工离职时即将所保管股票「全部」返
还予劳工。至於其他类如劳工自请辞职、自请退休、惩戒解雇等之场合,则不许劳工援引
返还规定「提前」要求雇主返还股票。
与股票返还问题类似者,劳工可否於离职时要求公司需原价购回其认购之股票?尤其因最
近一两年股价大跌,劳工常以当时认股时是为了表现对公司之忠诚、向心力而半强迫下「
被迫」认购,有些情形之劳工还是向亲友告贷才筹得认股资金,现股价大跌劳工血本无归
,因此常於离职时要求雇主至少需原价购回,因此争议迭起。笔者浅见以为劳工认股并不
属於劳动关系存续中自他方受领之物品之要件,故除非劳雇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劳工无权
於离职时要求雇主需原价购回。盖如不为此解释则当认股後股价大涨,雇主也同样於员工
离职时要求原价购回,劳工是否会同意?故员工认股後需自负股价涨跌之风险,不能於离
职时要求雇主原价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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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lfep:谢谢K大详细的回应 03/14 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