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tty001 (累了,就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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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一个关於教唆窃盗的实例题~行家请进
时间Wed Mar 12 13:22:31 2008
※ 引述《whiteshow (小鸡有一天也会变天鹅??)》之铭言:
: 今天看csi突然有个疑问
: 请各位行家协助解答
: 甲男与父亲A同住,因为缺钱玩乐,
: 故请友人乙前往自己家偷窃A所有之珍贵骨董变卖,
: 乙於当日夜晚进入甲家中行窃,为了让人以为系遭陌生人入侵,
: 乙刻意破坏门窗并任意翻箱倒柜,
: 然乙於行窃时被A发现逮捕,A立即通知警方将乙带回侦讯,
: 侦讯时,乙为求降低刑度便将一切全盘自白说出。
: 1.试问甲、乙的刑责?
: 2.如果A表示不对甲提出窃盗告诉,则乙是否须负刑责?
1.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
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刑法第31条第2项定有明文。则本件
乙於夜间侵入A之住宅窃盗,并着手实行,核乙所为系犯刑法
第321条第1项第1款加重窃盗罪,并不因教唆犯甲与A为直系
血亲而得适用同法第324条第1项之规定阻却刑罚。
2.次按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刑法第29条第2
项亦定有明文。依参与犯从属性理论,甲固应论以同法第321
条第1项第1款加重窃盗罪之教唆犯,惟因甲与受害人A间具有直
血亲之关系,而依同法第324条第1项之规定得阻却刑罚。
3.末按於直系血亲之间,犯刑法窃盗罪章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刑法第324条第2项定有明文。而告诉乃论为诉追之条件,固若
A未对甲提起告诉,检察官固应为不起诉处分,然若误为起诉
,受诉法院亦应为不受理之谕知。又本条之告诉乃论规定,为
有关个人之事由,其效力不及於其他非亲属之共犯,自亦不受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前段告诉不可分原则之拘束,固A纵表示不
对甲提起窃盗告诉,乃无碍於乙所犯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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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小弟个人见解,如有疏误,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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