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修声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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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求助~~~~~~~~帮帮忙
时间Wed Mar 5 23:41:54 2008
※ 引述《nark122334 (红尘逆子)》之铭言:
: 我想请教一些问题,有关债务的问题,麻烦好心的大大可以为我解答,和提供我意见
: 我父亲在94年的时候去世了,在去世前傻呼呼替人家做了保人,欠了将近
: 200多万的债务,当时我们三个小孩(都还未成年)和我母亲都不太懂法律,所以
: 都没有做抛弃继承的动作,就在上个礼拜接到法院的通知,法院发文上面是写说
: 母亲在未来的日子里薪资需要将扣除三分之ㄧ的薪水来偿还债务,在父亲生前
: 家里也没收X国信托的欠债通知,所以也不知道父亲有欠债的问题
: 我想请问:1.像我遇到这样的问题..有什麽补救的方法吗?
: 2.为什麽银行不向借款人(贷款人)追债呢,为什麽会先向保人讨债呢
: (PS:借款人我们家都不认识)
关於第一个问题,参考法条如下: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 1- 1 条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开始且未逾
修正施行前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之法定期间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适用修
正後限定或抛弃继承之规定。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人於继承开始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
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由其继续履行继承债务显失公平者,於修正
施行後,得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前项继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已清偿之债务,不得请求返还。
根据上述法条,原PO家里的三个小孩应可向法院声请办理限定继承。
以台北地院为例,请见下列连结:
http://tpd.judicial.gov.tw/files/03-08/如何办理限定继承.TXT
不过,母亲已经是成年人,所以不能适用上述法条,请注意。
关於第二个问题,常见的原因是保证人签下抛弃「先诉抗辩权」的条款。
什麽是先诉抗辩权呢?请见以下民法条文:
第 745 条
保证人於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於债权人得
拒绝清偿。
第 746 条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证人不得主张前条之权利:
一、保证人抛弃前条之权利者。
745条就是学说上所谓的「先诉抗辩」,也就是原PO所说的「先向借款人追债」。
而根据746条,保证人可以抛弃此项权利,如此则债权人的债权较易获得满足。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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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气并没有伤害别人,却先伤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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