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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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将车借给他人,他人出车祸
时间Wed Mar 5 00:01:53 2008
※ 引述《doco102001 (Lupin (Numb3rs缺乏中))》之铭言:
: 这件事刚刚才发生 ~"~
: 我弟将我的车借给他的同学骑,结果发生了车祸,
: 重点是︰都未满18岁(所以无照驾驶)
: 目前他同学的状况是正在开刀中的样子,听说有可能会半身不遂,(目前不确定)
: 而他後面还有载一个女生,那女生则是骨折。
: 我想请问大家的是
: 1.将车借给同学的我弟可能会有什麽样的刑责发生呢?
: 2.车是我的,我有驾照也有行照,这样我是否也有相关责任?
: 3.另外如果我弟的同学或被载的女生要告我们是否可以告成功?
: 如果被告成功大概会被判多重?罚多少钱?
: 虽然已有了被告的心理准备,但还是希望能听听大家的意见,拜托大家帮忙了。(_ _)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汽车所有人允许第一项第一款
至第五款之违规驾驶人驾驶其汽车者,除依第一项规定之罚锾处罚外,并记该汽车
违规纪录一次。但如其已善尽查证驾驶人驾驶执照资格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注意
而仍不免发生违规者,不在此限。」而前开所称「汽车所有人」,包括「机车所有
人」在内。本件是你弟将机车借给他同学骑,你弟不是机车所有人,若是事先经过
你的允许,且你亦知他同学系无照,则你弟不论是基於代理关系或是你手足的延伸
,你都要负前开责任。但问题是你弟若未经你同意,且你弟又不是机车所有人,则
你弟是否要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裁罚,恐怕就有争议,主管
机车如何去记违规纪录一次?(此时你当然无责任可言)
二、实务上有可能认定你弟(假设你不知情)应负过失伤害或过失伤害致重伤罪(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项),但台湾高等法院曾有判决认为,刑法上之过失,其过失
行为与结果间,在客观上有相当因果关系始得成立。而无驾照驾驶,仅系单纯之违
规,应受行政罚锾之行为而已,若因而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有无过失,仍应以其驾
驶行为有无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等情节为断,不能单以有无驾照作为判断
有无过失之唯一标准。盖有驾照者,其安全驾驶能力虽较高,但仍偶然会发生驾驶
之过失行为致人伤亡之结果;反之,无驾照者,其安全驾驶能力虽被推定为较低,
但未必皆发生驾驶之过失行为致人伤亡之结果。足见「有无驾照」与其驾驶之「过
失行为致人伤亡之结果」间,仅系偶然关系,并无必然之关系,亦即相互间,并无
相当因果关系存在。故你弟应否成立过失伤害或过失伤害致重伤罪责,须以你弟若
有将该机车出借之行为与你弟同学之无照驾驶及因其驾驶之过失行为而肇事,致他
人受伤之结果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为认定犯罪之前提。建议你或你弟可以从此
方面着手,说不定事情会有解。
三、如果前开能解,刑责方面应该没有问题,但是民事赔偿部分,须注意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条第二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
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由於前开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规定,应属於保护他人之法律,所以你或你弟纵应该负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若能证
明你或你弟行为无过失者,即援引前揭台湾高等法院见解来解套证明的话,或许民
事责任亦可免除,剩下的应就只有道义责任问题而已(但我仍希望你们能在这方面
表达最诚挚的慰问伤者之意,不然个人会觉得提供前述看法,似乎有些为虎作伥的
罪恶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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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14.134
1F:→ chct:前第一项更正「主管机关」,不是「主管机车」,笔误。 03/05 00:03
2F:推 ivysky:可用大E修改内文再存档. 按H可查看BBS操作指令. :) 03/05 03:24
3F:→ chct:感谢大大指导 03/05 08:58
4F:推 netsc:请问 如果不知情 那他弟是否算窃盗呢?还是说亲人之间不算? 03/05 09:21
5F:→ chct:这里的不知情,应系不知将车借予无照之同学骑,尚无窃盗可言 03/05 09:47
6F:推 doco102001:谢谢解答,听大家的意见有安一点点心,不过还是要找律师 03/05 19:33
7F:推 doco102001:商量一下才行,再次谢谢大家~ 03/05 19:44